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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立案后,首要的任務是進行偵查。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責輕重。
2、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是關在看守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應當出示居拘留證,并且拘留之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羈押,由此可知刑事拘留是將被拘留人關于各地的看守所,由公安機關管轄。
5、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6、法律規定,對于被拘留的嫌疑人,審訊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超過24小時后,如需再次審訊,必須間隔一定時間。 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要求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同時通知其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還強調了在偵查過程中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公安機關在偵查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或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也有權進行辯護和申訴,公安機關應當充分保障其辯護權的行使。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八十五條,要求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同時通知其家屬。 在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拘留后24小時內必須對嫌疑人進行訊問。 若發現不應當拘留,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可以派人參加*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八十五條刑事拘留是多少天?
法律分析: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拘留之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在采取拘留措施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必須立即將被拘留者移送至指定的看守所進行羈押,且該期限最晚不得超出24小時。因此,從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考慮,刑事拘留時間為36小時相等于5天。
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最多37天,后面還有逮捕程序,到檢察院至少要等2個月以上。
檢察院批捕了,案子在公安局還是檢察院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八十五條規定:批捕后案件在檢察院,刑事訴訟八十五條規定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刑事訴訟八十五條規定了對于批捕后,公安機關需要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來進行審查起訴,特別是對于犯罪事實嚴重的案件,還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來進行審查起訴處理。
法律分析:批捕了案子還在公安局正常。一般來講,在刑事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37天,批捕后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檢察院批捕后,案件先在公安局,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經過偵查后有充分證據了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如果案件是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則檢察院批準逮捕后案件在檢察院,由檢察院直接負責偵查處理。
法律主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般是在檢察院。檢察院批捕時,刑事案件是處于偵查階段。之后還要經過審查起訴階段,然后再是審判階段。從批捕到法院起訴所需時間跨度比較大,最快幾個月就可以,慢的話一兩年也比較常見,所以自己要做好一定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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