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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介誘導簽了合同怎么辦
如果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中介誘導簽訂了合同,且中介存在欺詐行為,您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合同。 合同一旦被撤銷,因合同所獲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原所有人,若無法返還或無需返還,應按價補償。欺詐方還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在被中介誤導并簽署合同時,建議您與對方進行先期溝通協商。若經查明,相關中介人員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虛假陳述、誘導委托人簽署合同之不當行為,致使委托人利益遭受損害時,委托人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此項民事行為。
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如果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定金通常是不予退還的。 如果合同是在欺詐或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下簽訂的,那么該合同無效,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當中介涉及欺詐等不當行為,如誘導賣方簽訂中介或房屋買賣合同,并損害賣方利益時,賣方有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該民事行為。
刑事案件辯方如何對控方證據質證
1、關于刑事庭審質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法律分析:所謂質證就是依據事實來問明或辨別是非,質證也就是法庭調查中,辯護方及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控訴被告人犯罪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化,與事實是否客觀化,證明過程是否合理化和與案件是否有聯系化及控方對辯方提出的證據在法庭上進行辯明是非的過程。
3、對證人的質證方法:詢問控方證人時,首先應核驗證人的身份信息,如姓名、年齡、性別和職業等,以證明其資格。接著,要求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相關事實進行連貫陳述。然后,針對證人未陳述清楚或存在遺漏、矛盾之處,公訴人應發問以澄清事實。此外,對辯護人提出的問題,也應進行相應的發問。
4、針對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可以從證據合法性、客觀性等方面質證,比如闡述證據收集程序違規,證據缺乏真實性,盡量推翻檢方的證據。 刑事案件辯護律師質證意見注意哪些問題質證目的必須要明確質證,其總的目的,想必大家都知道,是為最終的辯護服務的,是為最終的辯護觀點的發表做鋪墊的。
二零二三年的第一個轉賬
1、只有轉賬記錄我們是可以起訴的,但是只有一個記錄是很難讓你取得勝訴,你需要其他證明提供佐證才能有把握取得勝訴。轉賬記錄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取決于具體情況,不同情況下的證據不同。
2、國內匯款 個人賬戶與其他賬戶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 50萬元,外幣等值 10萬美元。(2)跨境資金轉移 個人賬戶與其他賬戶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 20萬元,外幣等值 1萬美元。
3、年轉賬新規定如下:實行實名制。根據新規定,從2023年起,個人轉賬將全面實行實名制。在進行轉賬時,轉賬雙方需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設立轉賬額度限制。為了防止非法資金流動和打擊洗錢活動,新規定還設立個人轉賬額度限制。
4、年私人轉賬給私人新規定:單筆交易的最高數額限制在5萬元私人對私人進行銀行轉賬無論是同行轉賬還是跨行轉賬等交易,單筆交易的最高數額限制在5萬元,用戶在atm上轉賬時,每天只能轉賬5萬元,超過五萬元以上的,需到銀行柜臺辦理。
夫妻間隱私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夫妻之間仍然有個人隱私,未經他人允許查看屬于違法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明確指出,夫妻間竊取對方隱私構成侵權行為。即便身處婚姻關系之中,當事人依然擁有個人的隱私權益不可侵犯。依據《民法典》,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得通過刺探、攪擾、泄露、公示等手段侵犯他人隱私權。根據該法案,隱私被定義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寧靜與不愿透露的私人場所、活動以及信息。
法律主觀:夫妻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夫妻之間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如下所述:《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警察可以在訴訟中做證人嗎?
1、法律分析:可以的,但要避免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四十三條 公訴人對于搜查、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存在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以及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的見證人出庭陳述有關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2、我們認為,警察應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的警察可以稱之為警察證人。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一個亟待重塑的概念。如何科學界定證人的含義以及正確理解警察與證人之間的關系應該弄清以下幾個關鍵問題。
3、法律分析:不可以。刑事訴訟法規定任何了解案件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但是刑事訴訟中所有的自然人都只能有一個身份,如果某個警察參與了這個案件的偵查,就不能成為這個案件的證人了。
4、法律分析:不可以。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不包括案件的承辦人員。
5、換句話說,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否則,就會與其承擔的訴訟職責不相符合,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目前,這種觀點已成為學術界的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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