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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為什么不適用辯論原則
1、民訴中 道德考量常常會參進辯論言辭,可謂是有點理由就天花亂開,這在刑辯中幾乎不可能。其次,民事辯護中情理,民事關系太多太復雜,操作性較強,切入點較多,花心思總有某些突破,這些都比刑辯靈活,刑事中則很難有較大的操作和意料之外的顛覆,包括證據和論點。
2、例如,盡管法律規定了證據質證的過程,但并未明確規定質證結果對裁判的約束力,導致辯論原則的約束力相對較弱。相比之下,德國和日本的辯論原則則是一種更嚴格的訴訟結構,被稱為當事人主導原則。法院必須尊重當事人在事實認定和證據提供方面的決定權,只有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才可能被納入裁判考慮。
3、刑事訴訟的辯論原則 從民事訴訟移植而來。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的英國,首先實行辯論式訴訟,即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各方提出證據以支持本方的主張,就有爭議的問題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陳述和辯論;法官只負責主持法庭辯論,不主動調查證據,在陪審團作出有罪裁決后,法官負責適用法律判處刑罰。
什么是“法庭辯論意見”?
1、法庭辯論意見是控辯雙方圍繞犯罪事實能否認定、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應負什么樣的刑事責任等問題,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的各自的意見,以及在法庭調查和各方充分發表自己對整個犯罪事實、情節、每個證據的證明力等的意見的基礎上,對雙方爭論的焦點問題,所作出的進一步的辯論意見。
2、法庭辯論是指在庭審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就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意見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階段是審判程序的重要階段,其主要任務是組織當事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提出自己的看法,陳述自己的意見,以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3、法庭調查是指在抗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在審判人員支持下,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 法庭 辯論 是指在訴訟活動中,控辯雙方就起訴書中陳述的相關事實、法律條例等進行辯論的活動。
4、從一定意義上講,辯論是調查的一種方式,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否則,很容易使法庭辯論流于形式。
刑事法庭辯論階段怎么辯論
法律主觀:法庭辯論的過程是: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或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對爭論焦點進行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后,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并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個月或者5個月:即是:1(5)+2+1+1=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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