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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見證人的條件
- 2、刑事訴訟見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 3、刑事案件中見證人身份要求
見證人的條件
律師解 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 與案件無關; 為人公正。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見證人選擇標準,《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2條規定: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法律分析: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法律分析】:見證人的條件就是見證人不能與案件具有利害關系。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具有見證能力的人。是指敘述或證實其實際看到的事物的人。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該人員要具備的條件如下: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確保見證人的證言客觀公正,避免因個人利益影響見證的公正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指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也可視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刑事訴訟見證人的要求有哪些?
1、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2、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法律分析:一是與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包括與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如系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親屬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某種利害關系。但是,雖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但不會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可以擔任刑事訴訟的見證人。
4、法律分析: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 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刑事案件中見證人身份要求
法律分析:見證人需要具有以下資格: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 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要注意,以下幾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要求是: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12條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4條第三項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不充當見證人。
法律主觀:一般不需要見證人身份證,見證人是指證明這件事確實存在的人,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一般保證人有一個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現場勘察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能充當見證人。現場勘查筆錄應詳細記載:見證人的姓名、職業和住址;現場指揮人員、勘查人員、筆錄制作人員以及見證人簽名。
見證人是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一般理論認為見證人參加刑事訴訟只是受司法機關的邀請而證明偵查人員偵察行為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司法權派生的。
與證人不同,成為見證人的條件更為嚴格,必須具備無利害關系、客觀公正、具有正常感知、觀察與判斷能力等條件。同時,立法上有明確的排除條款,例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以及行使相關調查或訴訟職權的工作人員等,均不得擔任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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