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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1、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2、關于涉外婚姻案件管轄的規定《民法典》用是沒有規定的,該管轄內容由《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解釋規定,即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等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涉外婚姻處理原則處理涉外婚姻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有所規定,主要遵循以下幾點:首先,一般原則為原告就被告,即對于涉外離婚訴訟,通常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負責管轄。
4、涉外婚姻處理要遵循原則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通常情況下,一般的涉外離婚案件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6、法律分析:涉外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在我國沒有住所地,可以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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