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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中證據種類的不同在哪里
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在三大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各有特點。行政訴訟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不利影響,而被告則需要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刑事訴訟則主要由控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
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不同點: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所不同。證明對象不同。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分析: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
一)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不同點 證明責任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張需各自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三大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行政訴訟法特有的證據是現場筆錄。民事訴訟法沒有特定的證據種類,但包含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多種形式。 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刑事訴訟證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行政機關刑事訴訟證據:物證行政機關刑事訴訟證據;書證行政機關刑事訴訟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八種,分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知道究竟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答案是八種。而司法實務中,要求偵查人員必須是按照程序取得證據,若是非法證據那么證明力會受影響。通常法官也是不會采納非法證據的,這點需要特別注意。
刑事犯罪證據種類有八證,一般存在有書證、物證、視聽證據、以及證人證言,再者就是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辯解等等;只要證據合理、合法都是可以作為法院判決案件的依據。 刑事犯罪證據種類一共有八種;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法庭審理中會提供不同的證據,根據證據的內容以及外部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八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種類共有八種,它們分別是: 物證:這類證據是通過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例如,犯罪工具、犯罪現場遺留物品、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都屬于物證。
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異同有哪些
1、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不同點: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所不同。證明對象不同。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2、一)三大訴訟法證據種類的不同點 證明責任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無需證明自己無罪。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主張需各自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3、法律分析: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
4、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在三大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各有特點。行政訴訟中,原告通常需要證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的合法權益產生了不利影響,而被告則需要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民事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刑事訴訟則主要由控方承擔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
5、三大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所不同。刑事訴訟法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行政訴訟法特有的證據是現場筆錄。民事訴訟法沒有特定的證據種類,但包含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多種形式。 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是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
6、三大訴訟法學對證據的定義存在以下差異: 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訴訟法系對證明責任的分配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同法系對證據的種類有著不同的列舉和界定。 證明對象:不同訴訟法學派對于需要證明的對象有不同的界定。
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案件中的運用
1、法律分析: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行政執法證據限于實物證據或“客觀證據”“是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而不包括其他言詞證據”。
2、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3、法律分析:行政證據是可以作用刑事證據適用的,但是要符合法定程序的轉化才可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制作的詢問筆錄并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屬于言詞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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