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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01條規定
法律分析: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一規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制在物質損失。這與普通的民事訴訟有著很大區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你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 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刑事訴訟法12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僅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被納入收集范圍。這種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偵查人員在進行證人詢問時,可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這包括在現場詢問證人,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通知證人前往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一)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二)特殊羈押期限。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刑事訴訟法律依據了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刑事訴訟法律依據,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刑事訴訟法律依據,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等情況的,不在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已經追究的,那么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2、刑事訴訟法第16條是關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它明確了在特定情況下不應當提起公訴或者自訴的情形。這一規定有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節約司法資源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實踐中需要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依法不追訴的原則,包括對于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死亡、特赦令免除刑罰以及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如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4、法律主觀:刑訴法16條的內容是依法不追訴原則。若是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等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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