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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
1、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2、拆遷補償標準如下(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4、黃石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六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5、第二章 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1、經市 *** 研究,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費的標準作如下規定: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補貼費標準為每戶600元。
2、區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3、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4、今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向被差遣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拆除房屋重置價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確定。
5、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集體土地征收中房屋拆遷范疇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
武漢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3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武漢征地補償標準共分為四類一類補償標準為:耕地:48300元/畝;菜地:53130元/畝;果園:53130元/畝;茶園:53130元/畝;精養魚池:53130元/畝;林地:38640元/畝;未利用地:24150元/畝。
(二)骨架為竹竿、塑料蓋頂的,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補償。(三)小拱棚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5-10元補償。第十條青苗的補償標準依據縣(市)區統計部門上年度公布的所在鄉鎮該作物產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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