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什么是推定過錯原則?
- 2、夫妻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舉證責任如何規定的?
- 3、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 4、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 5、無過錯責任原則正確區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
- 6、根據民事訴訟立法理論和實踐,論述對舉證責任倒置的認識
什么是推定過錯原則?
1、過錯推定原則的意思就是舉證責任由對方承擔,因為在一般的侵權案件當中,都是原告自己向法院提供證據的,但特殊的侵權糾紛就適用于過錯推定原則。侵權人認為自己跟這種結果沒有什么直接的關系的話,需要自己去證明原告的訴求是不存在的。
2、什么是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一)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3、《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現在生效的是《民法典》,本法中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指:原告證明被告侵權,只需要證明被告有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造成原告損害的事實、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系,被告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需要原告證明依法推定被告主觀上有被告,由被告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
4、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被害人不必舉證對方的主觀過錯,而是直接從損害事實的客觀要件及它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有過錯;如果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
5、民法典過錯推定是是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規定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三種,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夫妻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舉證責任如何規定的?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要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當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時還要承擔舉證責任,而這類證據的收集又有相當的難度。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您好!我國新《婚姻法》以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并沒有對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原則作出特別的規定,但是鑒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所以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提起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相關規定。
原告起訴離婚應擔負的舉證責任 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
法律分析:原告具體的舉證責任有: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財產分割的理由;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糾紛案件的處理如下: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包括: 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溝通,達成妥協和讓步,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糾紛。協商的結果應以書面形式記錄,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保障。 調解解決:在第三方調解員的幫助下,爭議各方可以相互諒解和讓步,從而化解矛盾。
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民事訴訟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此類案件,無需證明生產者有無過錯,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缺陷且致人損害即可。
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是什么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民事訴訟過錯推定: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由侵權人負責舉證。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八種,涉及到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民事訴訟過錯推定我國的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其實是我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活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是專利權侵權糾紛、因為環境污染致人損害造成的侵權糾紛、高空墜物侵權糾紛、因為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糾紛以及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等,都適用于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案件。在此類案件中,賣方對于產品沒有瑕疵等負有絕對的舉證責任,買方只需證明產品存在瑕疵以及其由此受到的損害即可。此類倒置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賣方利用其信息優勢地位損害買方權益。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糾紛案件。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包括: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權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勞動爭議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以及侵權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倒置是“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無過錯責任原則正確區分與過錯責任原則的界限
1、一般過錯責任要求受害人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而推定過錯責任則要求加害人證明自身無過錯和行為與損害無關,否則推定有過錯。民法通則規定,有過錯的行為人應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之間存在顯著差異。
2、法律分析:無過錯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在于,侵權人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在確定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時,是否需要先確定其存在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受害人因他人侵害造成損失的,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3、法律分析: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于對受害人提供補償,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根據民事訴訟立法理論和實踐,論述對舉證責任倒置的認識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民事訴訟過錯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民事訴訟過錯推定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
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公司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原告不能用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而由于某些特殊情況,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主要舉證責任,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指明的事實,用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就叫“舉證倒置”。
意義在于保護了弱勢一方的利益,一般舉證責任倒置都是為了保護弱者,減輕他的舉證責任,能更好的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以下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1) 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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