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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程序怎么規定的?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回避的程序主要包含三個步驟:提出、審查決定和效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開庭時審判長需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回避。若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違反回避制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刑事訴訟過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是:刑事司法人員在立案及以后的訴訟程序中,發現有依法應予回避的情形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4、對于回避決定:- 院長若擔任審判長,其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作出決定。- 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指出,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并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案例的情形 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案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案例: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的 ;(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注意,這里的“其他關系”是有限制的,即是“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
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案例,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案例,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回避制度的案例,申請回避的情形包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曾擔任過案件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
刑事案件回避的情形都有哪些申請回避是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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