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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扣押期限最長63天,交通事故扣押車輛是不用繳納停車費的。
詳解: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計算:(3+20=23天)或(3+60=63天)。
本意見僅根據提問者的描述作出,最終意見應以有關事實經具體核實后再行確定,本回答不作為最終的律師法律意見。
交通事故次要責任交警扣車多少天
一、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能扣車多久?
通常情況下是28天,扣車期限一般為“自現場調查起,三天內委托,二十天出檢驗、鑒定結論,再加上五天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即28天”,特殊情況,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扣車期限可以延長至68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二、交通事故后交警何時扣留車輛?
交通肇事后,交警可以扣留車輛的情形有: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三、交通事故有哪些處理流程?
1、交通部門現場勘查。交警部門對現場勘查記錄經復核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為檢驗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相關證件。
2、交通部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交通部門組織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后,如果事故當事人同意進行賠償調解,交警部門可以組織調解。調解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調解不成,填寫《調解終結書》,告知當事人在法定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向人民法院起訴。委托律師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在事故發生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決。
5、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判決的履行義務人沒有在判決或調解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賠償義務的,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局向賠償義務人強制履行賠償義務。
極其輕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不會隨便扣車的,如果扣車的話,可能是車輛沒有買保險或者沒有懸掛機動車號牌,以及需要對機動車的行駛速度進行檢驗的,不同的交通事故中,扣車的時間也不能一概而論。
[img]交通事故扣車最多幾天
交通事故 扣車最多扣幾天呢? 通常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十個工作日弄好這個責任認定書,拿到認定書在三天之后后就能夠提車了。因此扣車的天數通常是二十天左右。 一、什么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能扣車? 1、交通事故發生,假如受害方通過法院請求上訴之前 財產保全 ,法院可以把車輛查封或是扣押,假如車主在此時提供擔保,也能夠把車輛開走,避免產生營運上的損失。 2、法律未給與交警任意扣押車輛的權限。要求在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取證等工作時才能夠暫時扣押車輛,但不能用司機要逃跑等原因扣留機動車。 二、公安機關能扣押車輛多長時間 目前法律規定,通常,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扣押的時限不可以多于二十五天(當中二十天的檢驗、鑒定時間還有五天通知取車時間);通過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檢驗、鑒定期限的情況下,事故車扣押的時間不可以多于六十五天(當中六十天的檢驗、鑒定時間加上五天通知取車的時間);但是當事人拿到公安機關檢驗、鑒定結果發出書面疑問而且請求再次檢驗、鑒定的不算,這種情況下,請求再次檢驗、鑒定、評估不超過一次。再次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間和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間一致。所以扣車的時間要延長一倍。 交警多于上述期限,扣留車輛就是違法的。 三、扣押事故車輛期限超過法定期限怎么辦? 車輛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保存好扣押車輛 證據 ,超過法律規定的扣車時限之后,可以書面發函要求公安機關放行,如果不行,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書面進行投訴,或是發起行政 訴訟 。再有扣押車輛發生損壞的,可要求 國家賠償 損失。
扣留車輛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10日(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的規定,交通事故當中扣留車輛的時限會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只扣留10日,而有的則會扣留40日。
擴展資料:
機動車被扣要注意事項:
1、檢驗、鑒定完成后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當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鑒定,經批準還可以延長10日,也就是30日,鑒定完成后,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車輛一般是30天至40天。
4、檢驗、鑒定不能在30日內完成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還可以延長。
5、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結果后2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如批準重新鑒定,那么扣車時間還要計算一個檢驗、鑒定期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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