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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申請再審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申請再審,如果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向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申訴。法院或者檢察院收到申訴后,需要對申訴的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在申請的同時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在刑事案件中,啟動再審程序需遵守四個嚴格步驟: 再審申請可由法院自行發起,一旦發現生效判決存在錯誤;或是經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以決定再審、指令再審或直接提審等形式介入。 再審法院將組建合議庭進行審理。 審理過程既可公開舉行,亦可不公開進行。 最終,再審法院將根據審理結果做出相應判決。
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請再審嗎
1、法律分析:可以,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刑事再審主體主要包括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如果被害人因特殊原因無法親自提起訴訟,如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強制、威嚇等,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可以代為提起訴訟。
3、刑事案件二審終審判決后可以申請再審,我國采取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是最終的審判。如果是對一審不服的,可以上訴,但是對二審不服的,是不能上訴的。二審是一個獨立的審判程序,不是重審程序。
4、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決的,有權申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5、被害人有對生效裁判申訴的權利,被害人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證據證明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啟動再審程序。被害人有權了解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和進度,有權獲取偵查、檢察、審判階段的法定訴訟文書和鑒定材料。
6、公訴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決的,有權申請再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該稱為申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當判決下來之后,在兩個月的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請再審。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然而,該法亦明確指出,若刑事案申訴人于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申訴,且符合以下條件,即對原審被告人可能宣告無罪者;原審被告人按規定期限向法院提交申訴,而法院未曾受理者;或是涉及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等情況,即便申訴時限超出兩年,亦可申請再審。
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章規定了再審案件中強制措施的決定,由法院或檢察院依法決定。若判決需要中止執行,法院可據此決定。第二百五十八章則規定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審結期限,以及接受抗訴的法院審理期限。
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申請再審的條件,通常狀況之下都是因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之前的認定事實是錯誤的,或者是之前審理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亦無法啟動再審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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