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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的客體,只是規(guī)定刑事訴訟法的客體了刑事拘留的必要條件。涉嫌非法經(jīng)營刑事訴訟法的客體,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的客體,可以依法刑事拘留。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是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jù)。刑事拘留意味著涉嫌構成犯罪,面臨被被追究刑事責任和判刑。建議盡早聘請專業(yè)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探視、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一步咨詢聯(lián)系刑事訴訟法的客體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jīng)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zhì)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您好,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是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jù)。刑事拘留是追究刑事責任的開始。37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在此期間內(nèi),會轉為逮捕。然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法院審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刑訴法144條內(nèi)容是什么
1、刑訴法144條內(nèi)容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條的規(guī)定,被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均應折抵刑期,折抵刑期的具體方法為: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兩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起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
3、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最終處分,所以行政拘留就是最終的處罰,比如打人被拘留。行政強制措施是針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采取的一種臨時限制,比如聚眾斗毆,為制止繼續(xù)打架斗毆,便會將各自限制起來。
4、一般強制勞動內(nèi)容指的就是違反了勞動管理的規(guī)定,從而強迫勞動者進行工作,這種行為是會讓勞動者的權益和利益受到傷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比較的嚴重,那么是會按強迫勞動罪來進行處罰。 一般強制勞動內(nèi)容指的是什么? 強制勞動也就是強迫勞動,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刑事案件中如何認定委派從事公務
1、刑事案件中如何認定委派從事公務,首先“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zhì)特征。
2、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類人員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實務中爭議頗大。
3、這樣認定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行使國家管理職能要有【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委派”的認定 《經(jīng)濟犯罪案件紀要》指出,委派指委任、派遣,形式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5、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 ***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 *** 數(shù)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刑事訴訟法證明對象是什么?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內(nèi)容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
2、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涵蓋: 實體法事實,對于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處理及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法律意義;這是刑事訴訟中的關鍵證明對象。 程序法事實,針對解決案件訴訟程序相關法律問題發(fā)揮作用的事實。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刑事案件的實體處理即定罪量刑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這是刑事訴訟中基本的、主要的證明對象。(二)程序法事實。指對于解決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4、法律分析:違法事實、違法主體、程序事實、證據(jù)事實。法律依據(jù):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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