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1、【法律依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辦法》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獎勵假。
2、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休假15天;如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則可享受42天產假。
3、廣東省的女職工政策依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制定。在生育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她們除了享有法定的98天產假外,還將額外享有80天的獎勵假。在獎勵假期間,女職工無需工作,且工資待遇照發(fā),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或因此解除勞動關系。
4、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5、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勞動者產假政策規(guī)定,最多可休178天,其中法定產假為98天,地方規(guī)定為80天。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符合法律、法規(guī)生育的夫妻,女性享有80日的獎勵假期,男性享有15日的陪產假。在規(guī)定假期期間,工資照發(fā),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