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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轄權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是有管轄權的,根據相關規定,犯罪地具體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比如在詐騙案件中,犯罪結果發生地實際上就是受害人所在地,所以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本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是一般刑事案件由案件的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管轄,如果同時有多個地區的公安機關擁有管轄權,則由最初受理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來進行管轄,或者是主要的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規定是什么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刑事案件管轄遵循屬地、屬人、保護和普遍管轄原則。屬地管轄為原則,其他為輔助。犯罪行為或結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包括領土、領空和領水,或航空器和船舶,適用我國刑法。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刑事訴訟法立案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立案管轄有以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關于立案管轄權的規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屬地管轄:刑事案件主要由犯罪地法院審理,如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審判更為適宜,也可由其審理。- 級別管轄:基層法院審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除非法律規定由上級法院審理。- 專門管轄:軍事法院等特定法院按照相關法規審理特定刑事案件。 具體管轄權行使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逮捕和預審。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規定條文
審判管轄:審判管轄;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專門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轄。第二十五條 【優先、移送管轄】幾個同級人民*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刑事案件有管轄權轉移,《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有哪些?
1、在論刑事訴訟立案管轄我國論刑事訴訟立案管轄,刑事訴訟管轄是*機關、人民*、人民*等國家專門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職能分工以及人民*系統內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機關、人民*、人民*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稱為立案管轄,人民*系統內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為審判管轄。
2、職能管轄。(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論刑事訴訟立案管轄;(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管轄。(1)級別管轄;(2)地域管轄;(3)專門管轄。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4、《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5、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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