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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什么時候施行?
新修正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娟P鍵詞·委托辯護】◆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有權委托辯護人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在偵查期間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獲得全國人大通過,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修正主要吸收了《律師法》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的相關規定,加強了辯護律師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會見權以及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7月1日通過 1996年3月17日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屆人大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同日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三十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修訂時從哪些方面完善了辯護制度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新刑事訴訟法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修訂后的法律明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第三,辯護制度方面,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辯護人,同時完善了律師會見和閱卷的程序,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為被告人提供了更多的辯護機會和保障。第四,偵查程序中,草案完善了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強化了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以確保偵查過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 在偵查階段的 訴訟 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辯護制度是 刑事訴訟 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新 刑事訴訟法 重點完善了 辯護人 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三款
1、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2013刑事訴訟法修正,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內容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4、第69條第三款的內容主要針對的是公安機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處理案件的問題。具體來說,當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支持批捕決定時,會將案件發回給公安機關,要求進一步偵查,以期收集更多的證據。在實際操作中,這一條款的執行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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