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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與訴訟證明的關系
1、刑事訴訟證據與其他證據一樣有其自身固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是大陸法系證據理論的概念,相當于英美法系證據理論的可采性,也就是有無充當證據的資格。某一材料是否在嚴格的證明中用來證明控辯雙方所主張的、并且需要由事實的裁判者加以判斷的事實,完全由充當證據的證據能力來決定。
2、證明力是證據的自然屬性,取決于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據能力是法律屬性,取決于證據是否被法律許可用來作為待證事實的依據。因而證據能力由法律事先規定;證明力主要由法官在訴訟中判斷。證據能力是“質”,是法定的門檻;證明力是“量”,是法官裁量的刻度表。
3、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只要是可以證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的資料都可以作為證據。證據有以下幾種: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4、首先,證明主體在不同類型的訴訟中有所不同。在刑事訴訟中,主要的證明主體是控訴機關,如人民檢察院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他們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在民事訴訟中,證明主體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證據責任規則,他們需要各自證明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事實。
5、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 證據 ,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又拒不認罪怎么辦?
1、對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且犯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法律程序進入關鍵階段。首先,偵查機關有權進行補充偵查,以期收集更多證據。若經過補充偵查后,仍然無法獲得足夠證據,案件可能走向不起訴決定。
2、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又拒不認罪的,司法機關可以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并對相關違法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取證,如果后期發現還是證據不足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且犯罪證據不足,偵查機關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如果即使在補充偵查后,證據依然不足以支持起訴,偵查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對于經過二次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如果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以支持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法律分析:刑事案件證據不足又拒不認罪的,經過二次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在法院審理階段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做出無罪判決。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嗎
1、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不批捕。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宣布無罪只能有法院認定,檢察院有批準逮捕權力,法院有審判的權力。
2、檢察院不批捕意味著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一來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措施,必須慎重使用;二來證據不足就批準逮捕,將來若出現無罪判決,檢察院需要承擔國家賠償。
3、法律分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逮捕,不能認定有罪還是無罪,只能認定不符合逮捕條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
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一來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措施,必須慎重使用;二來證據不足就逮了,將來出現無罪判決,檢察院是要承擔錯捕責任,是要國家賠償的,后遺癥非常大,檢察院不會冒這個險。
5、經過審查,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不會批準逮捕,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既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批捕,檢察院更不會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也就不存在法院審判和量刑的問題。
6、法律分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捕的,一來逮捕是剝奪人身自由最嚴厲措施,必須慎重使用;二來證據不足就逮了,將來出現無罪判決,檢察院是要承擔錯捕責任,是要國家賠償的,后遺癥非常大,檢察院不會冒這個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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