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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已經上交法院,可否在開庭前進行修改和補充?
不需要原審法官同意,上訴是你的權利。一般上訴狀是通過原審法官交上去的。也可以直接寄到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會把你的上訴狀退到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將上訴狀附本等送達被上訴人,過了答辯期后,再上交給上級法院。
以郵寄上訴狀當天的郵局郵戳所示日期為準,上訴狀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
不一定要開庭審理,由二審法院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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