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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指定管轄的規定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可以指定下級人民*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審判。第二十八條 專門人民*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管轄,是指*機關、人民*和人民*等依照法律規定立案受理形式案件以及人民*系統內審判第一審形式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分為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兩大類。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我國關于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對于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犯罪地包括犯罪做法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是對于刑事公訴案件都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包括《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中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有明確規定:第十四條,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全文
1、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2、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涉稅案件管轄:A.對于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①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②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文件一律無效。
3、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原則:(一)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各業務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范圍應當與其職責權限、管理職能保持一致,堅持防范與打擊并重,做到權責一致、打防結合,提升發現、打擊犯罪的效率和能力。(二)統一管轄、減少交叉。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號修訂發布 根據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5、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實證據,查明有關案件情況,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立案管轄
1、刑事案件并不是只能由當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根據規定,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的,而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根據刑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也有可能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立案只能在當地嗎?刑事案件立案不是只能在當地立案。
2、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允許異地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立案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指定管轄名詞解釋
【法律分析】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指定管轄是指當管轄情況不明,或者管轄發生爭議,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事實上不能管轄時,可以由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管轄或指定某下級法院不管轄。指定管轄是相對法定管轄而言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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