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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長春市臨時救助政策?
長春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我市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吉林省人民 *** 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吉政發〔2015〕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 *** 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區(不含雙陽區、九臺區)及開發區城鄉困難家庭或個人的臨時救助。
第四條實施臨時救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群眾求助有門,并按規定得到及時救助。
(二)堅持適度救助。著眼于解決基本生活困難、擺脫臨時困境,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形成整體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實現 *** 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五條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區級(含開發區,下同)以上各級 *** 負責制。
區級以上 *** 應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擔負起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 *** 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合理確定權重,考核結果納入 *** 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
民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做好臨時救助資金的籌措保障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衛生計生、教育、房地、建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 *** (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政策咨詢、主動發現、申請受理、資格審查、日常監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鄉鎮 *** (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臨時救助方面的困難排查、信息報送、宣傳引導、公示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范圍
第六條救助范圍。包括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包括急難型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
1.“急難型困難家庭”指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
2.“支出型困難家庭”指因醫療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基本生活、子女就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難家庭”指區級 *** 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指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下同)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第七條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因發生急危重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按照疾病應急救助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八條申請受理。包括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
1.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指居民家庭或個人)可向所在地鄉鎮 *** (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無正當理由,鄉鎮 *** (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
2.對具有當地戶籍及非當地戶籍但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 *** (街道辦事處)受理。對非當地戶籍、未辦理當地居住證的,當地鄉鎮 ***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3.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交下列相關證明材料:
(1)《臨時救助申請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授權核查書》和遭遇困難情況證明;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等身份情況證明;
(3)家庭或個人收入、財產情況證明;
(4)區級民政部門認定的與救助申請有關的婚姻狀況、子女就學、贍(扶、撫)養人收入財產、醫療支出、各項保險、理賠及社會救助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主動發現受理
1.鄉鎮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是主動發現困難家庭或個人的責任主體,應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及精神障礙患者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急危重病人等,應根據情況,主動采取送往醫療機構、協調救助管理機構等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3.鄉鎮 *** (街道辦事處)、區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九條審核審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區級民政部門和鄉鎮 *** (街道辦事處)是臨時救助的審批管理機關。
(一)一般程序
1.經鄉鎮 *** (街道辦事處)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應補齊的材料。申請人如與臨時救助經辦人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如實說明,鄉鎮 *** (街道辦事處)應登記備案。
2.鄉鎮 *** (街道辦事處)受理救助申請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終審核意見,報區級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在戶籍地的收入、財產及家庭成員狀況等,鄉鎮 *** (街道辦事處)可通過區級民政部門委托戶籍地縣級民政部門協助調查核實。本市戶籍居民在外地申請臨時救助的,區級民政部門根據申請地縣級民政部門正式信函要求,可委托鄉鎮 *** (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對調查核實情況加蓋公章予以反饋。
3.區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 *** (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如有區級民政部門認定情況特殊、有必要進行信息核對的,可通過信息核對系統核查家庭(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限,但審批時限最長不超過25個工作日。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及時予以批準,并按照規定方式發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導等服務;不符合條件的,區級民政部門委托鄉鎮 *** (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4.區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 *** (街道辦事處)審批救助金額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臨時救助事項。審批結束后,鄉鎮 *** (街道辦事處)必須按月將審批事項的全部資料原件報區級民政部門存檔備案。
5.對經批準后給予臨時救助的困難對象,鄉鎮 *** (街道辦事處)要按戶建立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要與紙質檔案的內容相一致。紙質檔案由區級民政部門統一保存,電子檔案供鄉鎮 *** (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使用。
6.對未辦理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臨時救助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相應救助,并按規定建檔備案。
(二)緊急程序
對于遭遇意外事件、突發重大疾病等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危及生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產生無法挽回損失或無法改變嚴重后果的,鄉鎮 *** (街道辦事處)、區級民政部門及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應啟動緊急程序,先行救助。
1.鄉鎮 *** (街道辦事處)、區級民政部門或相關救助管理機構接到申請人申請或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的救助線索,應在第一時間安排專人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如確有必要啟動緊急程序,報本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2.緊急程序啟動后,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現場勘查等方式調查核實情況,簡化審核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快速做出審批決定。
3.緊急情況解除后,應按規定補齊臨時救助相關手續。
第十條救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采取發放救助金、實物救助和轉介服務三種方式予以救助。
(一)發放救助金是臨時救助的基本方式。臨時救助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區級民政部門從臨時救助專戶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撥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到位。
對不具備社會化發放條件,或者確有必要的,可直接發放現金。要健全臨時救助金發放制度,明確發放責任,規范發放手續?,F金發放應建立發放臺賬,包括救助對象姓名、居住地址、身份證件號碼、聯系電話、困難類型、救助時間、救助金額、經辦責任人等信息,由本級主管領導簽字,并采用“四聯單”方式予以發放。原則上,臨時救助金只能由救助申請人領取,申請人委托人或單位不得代領。救助申請人無法領取的,應由鄉鎮 *** (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員送至申請人,由申請人簽字確認,經辦人員將簽字確認單據在5個工作日內歸檔。
(二)實物救助是臨時救助的輔助方式,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發放救助金并用。對救助對象確有需要的,可適度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發放的衣物、食品和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區級民政部門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臺,嚴格按照 *** 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采購,并確保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和衛生標準。要建立實物發放統計臺賬,安排專人負責登記、保管和發放。提供的臨時住所,由區級 *** 通過公租房予以解決;情況緊急,由區級 *** 委托救助管理機構提供短期住宿。
(三)轉介服務是臨時救助的補充方式。對給予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后,仍有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
1.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疾病應急、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及時轉介到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并協助其申請;
2.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實施慈善項目、開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和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第四章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臨時救助標準參照本市當期城市低保標準和困難程度等因素確定。具體公式為:臨時救助標準(家庭對象)=城市低保標準×救助月數×家庭人數;臨時救助標準(個人對象)=城市低保標準×救助月數。
(一)“急難型困難家庭”臨時救助標準
1.家庭財產損失嚴重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按不超過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家庭財產損失嚴重且家庭成員重傷或死亡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按不超過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依靠自身能力無法解決的家庭,按不超過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二)“支出型困難家庭”臨時救助標準
1.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負擔醫療費用超過5000元的,按1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按不超過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負擔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的,按不超過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低收入家庭負擔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按1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負擔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的,按不超過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負擔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按不超過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三)“困境低保家庭”臨時救助標準
1.基本生活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的,按1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2.家庭成員中有在高中(含中專)及以下學校就讀的,按不超過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3.家庭成員中有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疲ǜ呗殻┰盒>妥x的,按1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四)“其他困難家庭”臨時救助標準
按不超過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五)“個人對象”臨時救助標準
視困難程度按不超過3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臨時救助標準由市民政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臨時救助資金籌集和支出情況適時調整。
各區可根據救助對象實際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家庭人口和自救能力等因素,細化救助標準。對于急難型困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和困境低保家庭中家庭人口為1人的救助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原標準基礎上提高1—2個月城市低保標準給予救助。
第十二條臨時救助原則上為一次性救助,一年內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情況特殊的,經區級民政部門認定后,一年內可給予兩次臨時救助,當年累計臨時救助金額,最多每人不超過6個月城市低保標準。
第十三條一事一議。對于現行救助標準難以滿足救助需求或涉及多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的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救助方式及標準。
區級民政部門或救助管理機構核實情況后,確需采取一事一議的,向社會救助區級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請,按聯席會議制度有關程序會商,確定救助管理部門、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將救助辦結情況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并按規定建檔備案。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十四條臨時救助資金應多渠道籌集,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低保結余資金和社會捐助資金等。低保結余資金只能用于對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
第十五條市、區兩級財政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按照行政區域人口數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發生情況等因素安排臨時救助專項資金。市級臨時救助資金主要用于重大臨時救助事項支出及補助臨時救助資金支出較大、績效突出的城區及開發區。
第十六條區級民政部門應設立臨時救助專戶,統籌管理使用本級臨時救助專項資金,便于開展急難救助。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顚S?,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預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區級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為所轄鄉鎮 *** (街道辦事處)撥付一定額度的臨時救助資金,確保其實施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額臨時救助。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各區、鄉鎮(街道)應設立社會救助申請受理窗口,完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建立受理、轉介、結果反饋工作流程,受理群眾的咨詢、申請及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的;
(三)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丟失、篡改接受社會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七)在履行社會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條截留、擠占、挪用、私分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責令追回,并按《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雙陽區、九臺區及各縣(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堕L春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試行)》(長府辦發〔2014〕3號)、《長春市城鄉居民臨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長民發〔2014〕24號)同時廢止。
長春市寬城區小南拆遷浮房地房補助多少?
小南拆遷開發商是華大天朗。所為浮房是指四角落地。另外就是必需是住人的,當然這里憚性很大,說你這個房子是浮房也憑拆遷公司一張嘴,給多錢也是拆遷公司說了算。根本就沒有一個統一標準最多一平米幾百元錢。地房有產權證的。如果你要0元錢的話前兩年是每平米4000元?,F在能高一些了,如果要房子的話,開發商給你拿租房錢,一平米10元[根據你現有房的面積給。
長春合村并鎮補償標準?
【1】搬遷補助費
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40元的標準
計發總額低于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發放。除此以外,
還將按照每院每月六百元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2】房屋、土地補償
如果實施合村并鎮拆遷農民房屋和土地將按照每
平米1700元到3800元來進行補償現在農村很多
的院子和房屋面積在200平米左右,如果按照這個
補償標準,每個農民就能有50多萬到70多萬的補
償
【3】停產停業補助費
補助費標準由鎮(街道)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最高不
超過被拆除房星實際經營面積100元/m2計算
長春市國有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
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2011年8月3日長春市人民 *** 令第27號公布根據2020年10月20日《長春市人民 ***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 *** 規章的決定》修正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 *** 負責本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人民 *** 負責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建設主管部門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本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對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區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發改、財政、審計、行政執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務。
市房屋征收辦公室受市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市本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區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對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舊城區改建方可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編制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
第十條房屋征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計劃,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告;
(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三)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五)市、區人民 ***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存入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指定賬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七)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八)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開展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九)房屋征收部門依法組織實施房屋拆除。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二條征收補償方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 ***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征收時間、征收范圍及被征收房屋的調查結果、征收補償資金、補償方式、產權調換房屋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獎勵標準等內容;
(二)本級人民 *** 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本級人民 *** 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進行公布。
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征得市房屋征收部門同意。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本級人民 *** 的法制機構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1000戶的,應當經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
(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七)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五條市、區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經市人民 *** 批準,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布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對市、區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區人民 ***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參加社會輪候。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二十一條自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5日內,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邀請被征收人、社區代表參加,以公開抽簽方式選定評估機構。被征收人不推選代表,或者不參與抽簽的,由社區代表公開抽簽選定評估機構。抽簽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配套設施等因素,作出評估報告;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應當與被征收房屋主體的價值分別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逐戶送達。
第二十三條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所有權權屬登記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區人民 *** 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進行調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的價值,不結算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的,超過標準戶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最大標準戶型的,可以按照標準戶型選擇分套調換,或者對超出最大標準戶型面積部分進行貨幣補償。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結算。
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按照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標準戶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低于如下標準:1.5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類戶型的主臥室開間不低于3米,居住面積不低于13平方米、廳(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廚房不低于4平方米、衛生間不低于1.8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超過標準戶型的,被征收人按照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交納增加面積款;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少于標準戶型的,應當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格返還不足面積款。
第二十八條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計算、結清差價。
第二十九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戶3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給予搬遷
補償。對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燃氣、互聯網等配套設施、設備的遷移費,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第三十條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臨時安置的補償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一次性發放3個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每6個月向被征收人發放一次(每6個月的第一個月發放,不足半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過渡期限在18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過渡期限在19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過渡期限在25個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發臨時安置補償。逾期1-3個月的,每月增發50%;逾期4個月以上的,每月增發100%。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
第三十一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在停產停業過渡期限內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稅務部門出具應納稅所得額憑證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2(月)×停產停業期限(月)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或者提供的應納稅所得額憑證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登記用途、建筑面積計算:登記為商業、服務業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記為辦公、生產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記為倉儲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對被征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期限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人實行補助制度。
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補助金額為:被征收住宅房屋評估金額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建筑面積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4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30%;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5%;建筑面積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為20%。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補助外,還應當按照多層住宅建筑安裝工程造價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積的金額,給予補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補增到49平方米的規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記的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的,補增到49平方米。
第三十三條住宅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且依法納稅的,對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照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助;
(二)從事辦公、生產等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5%補助;
(三)從事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按照房屋評估金額的10%補助。
第三十四條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中的城市低保戶,且僅有1處建筑面積不足49平方米住房,無力結算差價的,經民政部門認定后,按照建筑面積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進行安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產權歸人民 *** 所有。
第三十五條征收住宅房屋對被征收人實行獎勵制度。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給予提前搬遷獎勵10000元。
除提前搬遷獎勵外,對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以單元、樓棟、組塊或者項目為單位的整體搬遷率達到100%的,給予該單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整體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和方式由市、區人民 *** 另行制定,但對被征收人的整體搬遷獎勵標準最高不超過20000元。
第三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應當提供房屋征收范圍內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依據搬遷時間先后公開排序,回遷時由被征收人在所對應的戶型中依次自主選擇。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被征收人以貨幣補償款購買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等值的部分免交房屋契稅。
第三十八條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征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對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40%補償被征收人,其它相關補償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與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市、區人民 *** 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應當與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經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為合法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對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頒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獨立房屋,其權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正式戶口,又確無其它住處的,可以對被征收房屋按照不同結構房屋的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數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對補償對象的自然情況、補償數額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5日。
第四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補償;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示范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二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應當對被征收人及時、足額給予補償。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三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市屬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縣(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30日市人民 *** 公布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5年7月6日市人民 *** 公布的《長春市雙陽區房屋拆遷若干規定》、2006年3月10日市人民 *** 公布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規定》、2007年5月15日市人民 *** 辦公廳公布的《長春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包括正在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人民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吉林合村并鎮補償標準?
【1】搬遷補助費
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40元的標準計發,總額低于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發放。除此以外,還將按照每院每月六百元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2】房屋、土地補償
如果實施合村并鎮,拆遷農民房屋和土地,將按照每平米1700元到3800元來進行補償,現在農村很多的院子和房屋面積在200平米左右,如果按照這個補償標準,每個農民就能有50多萬到70多萬的補償。
【3】停產停業補助費
補助費標準由鎮(街道)根據具體情況認定,最高不超過被拆除房屋實際經營面積100元/㎡計算。
合村并居是一項復雜系統性的工作,不同的地區其具體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用戶需要結合實際進行分析。合村并鎮并非是征收拆遷,而是對農村一些生活條件惡劣、環境極差、自然災害較多、人口流失嚴重的村落進行合村并鎮,解決農民生存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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