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申請回避按那些程序
申請回避的程序為:當事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內對回避申請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一次。
申請回避程序:申請回避的程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駁 *** 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回避的程序包括以下三個步驟。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開庭時,審判長應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此權利適用于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次,若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一審法院審理違反回避制度,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1條。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什么決定
民事案件中,回避申請由不同的人作出決定: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分析:審判員符合自行回避條件的可以自行回避,一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民事訴訟中回避的程序有哪些呢?
在民事訴訟中,回避的程序包括提出、決定和復議三個主要環節。提出環節,當事人和參與訴訟人員均可主動提出回避申請。提出時間應在案件審理開始后,但發現回避事由后,可于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決定環節,由法院負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根據法律規定,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回避方式有什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自行回避,又稱積極回避,即應當回避的主體主動申請退出審理活動的行為。
事訴訟法規定回避人員有,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審判人員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庭長、助理審判員等,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人員有哪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民事案件申請審判長回避的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民事案件申請審判長回避的程序,一般都要說清楚審判長或者其他人進行回避的理由,一般出現應該回避的情況有,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影響正常審理的其他情況。
2、申請回避程序:申請回避的程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駁 *** 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3、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4、民事訴訟活動中,審判員的回避是由院長做決定的,如果院長擔任案件的審判長,在院長需要回避的情況下,應當由審判委員會做決定。合議庭的其他工作人員需要回避的,比如申請書記員回避,由審判長做決定。 民事訴訟中審判員的回避由誰決定?審判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5、回避的期間,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開庭時,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這一權利,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人員可被排除出法庭審判過程。適用范圍包括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程序。
6、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