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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刑事訴訟》模擬試題及答案三
1、第一次供述稱,在鄭某將信用卡交其保管時,利用以前與鄭某—起取款時偷記下刑事訴訟案件2017的鄭某信用卡上刑事訴訟案件2017的密碼,私下在取款機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稱,是仿制了一張信用卡后,用所獲取的鄭某信用卡上的有關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卻稱,是拾得鄭某的信用卡后,用該卡取款。
2、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 B )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
3、司法考試卷二主要涉及法律實務,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民法考察物權、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等。商法則涉及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等。民事訴訟法則側重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則關注行政機關職權、合法性及爭議解決。
4、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司法考試 考試標準: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一次有效。
5、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考試時間:8:30-11:30。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從2009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試卷試卷四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相關內容。
如何理解刑事訴訟中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
只要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構成充分的理由刑事訴訟案件2017,不論其數量多少都可以認為其具有充分性。證據“確實”和“充分”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承的。“確實”是“充分”的前提條件,只有確實的證據才能被運用到案件的偵查、起訴、審理中來,才能對案件的客觀事實真相起到證明的作用。
刑事訴訟法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是刑事訴訟案件2017: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刑事訴訟案件2017;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要把握以下幾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是否都有證據證明,這是量的方面的要求。案件事實是已經發生的事情,而對于已經發生的事情只有通過證據才能查清,故案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證據存在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應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分析:認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其含義有三: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對于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認定只能依靠證據;確立了運用證據證明的范圍,即證明對象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一規定充分吸收和總結了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使量刑程序從封閉邁向了公開透明。
證據確實充分需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017司法考試卷二刑事訴訟法常考點:辯護人
委托情況告知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不在犯罪現場、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3340、446條對辯護人的義務進行了具體規定: 告知義務:- 委托情況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律師辯護人和其他辯護人的區別 (一)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律術語,律師只是可以作為辯護人的一種資格。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司法考試卷二主要涉及法律實務,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民法考察物權、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等。商法則涉及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破產法等。民事訴訟法則側重訴訟程序與證據規則。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則關注行政機關職權、合法性及爭議解決。
是指委托辯護人的意思。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委托別人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在同一個時間里面,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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