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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的刑事訴訟的歷史類型有哪些?各有哪些特點?
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于受害人。 法官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答案】:混合式訴訟的特點:1)將刑事訴訟分為兩個階段。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分離。偵查機關負責追訴,實行糾問式訴訟,法院負責審判,實行彈劾式訴訟。2)偵查起訴階段實行糾問式訴訟。①被害人不是原告,不管被害人是否控告,國家也要依職權追究犯罪。②被告人不能作為訴訟客體對待,訴訟權利差。
同野蠻的刑訊、拷問始終緊密地聯系在一起。一般都是秘密進行的。(三)混合式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
糾問式特點有所體現,以國家追訴為主,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權利及其與追訴者間關系等,同審判階段相比,差別較明顯,偵查起訴一般不公開,不通過辯論方式進行。在審判階段,彈劾式特點較充分,實行不告不理,審判職能和控訴職能分開,當事人地位對等,都是訴訟主體,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訴訟主體。
起訴程序的特點 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的起訴書,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什么是刑事訴訟?
1、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刑事訴訟刑事的歷史類型有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刑事訴訟刑事的歷史類型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刑事訴訟刑事的歷史類型有,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
2、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刑事的歷史類型有我國的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5、法律分析:刑事起訴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訴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起訴分為提起公訴和自訴兩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犯罪構成的構成沿革
年,法利斯進一步發展為犯罪事實,19世紀初,費爾巴哈在刑法中引入犯罪構成,強調從罪刑法定主義出發,規定行為需符合法律才能構成犯罪。
特拉伊寧于1946年出版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是蘇聯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第一部專著,它全面地、系統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的概念、意義和犯罪構成理論的內容體系結構,研究了與犯罪構成有關的各種問題。
我們這里所稱的是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一般概念,那么既然有“一般”必然就有“特殊”,特拉伊寧教授明確指出:“正象犯罪行為既可以一般地確定為危害社會的違法的和有罪的行為,又可以具體確定為偷盜、殺人等等一樣,犯罪構成既可以一般地確定為行為的諸因素的總和,也可以具體地確定為殺人、偷盜等罪的諸因素的總和。
試述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中的混合式訴訟的特點。
1、①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公訴人起訴法院不能主動追究犯罪。②法官居于裁判者地位,沒有控訴只能。③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地位平等,可以辯論。④審判公開進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混合式刑事訴訟形式。即不管有沒有被害人,被害人是否控告,國家都要依職權追究犯罪。
2、【答案】:混合式是既有職權主義模式特點又有當事人主義模式某些特征的訴訟形式,分法庭審判前偵查起訴和法庭審判兩大界限分明的階段。
3、混合式訴訟既有彈劾式訴訟的許多特點,又有糾問式訴訟的某些特征。在混合式訴訟形式下,刑事訴訟分為兩個大的階段,即法庭審判前的偵查追訴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這兩大訴訟階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點。在審判階段,彈劾式訴訟的特點體現得比較充分。混合式訴訟的法庭審判,也是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4、刑事訴訟形式的歷史類型(一)彈劾式 彈劾式訴訟的特點 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于受害人。 法官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
5、訴訟的主動權在于國家專門機關;(2)訴訟的目的主要在于追求實體真實。(五)混合式訴訟模式 以當事人主義為主,以職權主義為補充。一般認為,現代西方國家刑事訴訟構造類型大致分為兩類,即大陸法系國家采職權主義,英美法系國家采當事人主義。
犯罪的犯罪分類
法律分析:犯罪的分類為按侵犯的客體可分為危害國家安全類罪;危害公共安全類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 *** 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十大類。
輕微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較小的犯罪,如輕微盜竊、斗毆等。 嚴重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重大搶劫等。按犯罪主體分類 單位犯罪:由單位作為犯罪主體的犯罪,如單位行賄、單位偷稅等。
【考點】犯罪的分類。詳解:犯罪的理論分類包括:重罪與輕罪、自然犯與法定犯、隔隙犯與非隔隙犯等;犯罪的法定分類包括:國事犯罪與普通犯罪、身份犯與非身份犯、親告罪與非親告罪和基本犯、減輕犯與加重犯等。重罪一般是指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其他犯罪為輕罪。
中國法律的發展歷史
1、法律分析:奴隸制時期的法律。中國的法律制度伴隨著中國文明的發展綿延數千年。而中國最早期的法律制度出現在中國的奴隸制社會時期,也就是夏、商、西周朝的統治時期。封建制時期的法律。春秋時期開始,奴隸制社會開始瓦解,中國的法律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時期。近現代時期的法律。
2、中國古代法律起源與基本特征 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起源于夏朝,與文明同步。商朝、西周確立了以“親親”、“尊尊”為原則的宗法制法律制度。 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春秋戰國時期,法律制度進入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編纂成為主要特點。
3、中國法制歷史傳承四千余年,以公元前21世紀夏王朝的建立為起點。朝代更替頻繁,政權屢經變更,導致各個時期法制的內容和特色各有不同。中國法制歷史大致可以分為早期法制、戰國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現代法制三個大的部分。早期法制(奴隸制法制時代)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制。
4、年至1956年的社會主義法律初創階段。此階段有兩大盛事,即: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次會議隆重召開;誕生了中國法制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1957年至20世紀70年代末的法律建設停滯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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