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無食品經營許可證是違反食品安全法規的行為,一旦被發現,將會面臨嚴厲的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標準如下
1.罰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數額為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低于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2.責令停業整頓對于嚴重違法行為的超市,相關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整改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3.吊銷許可證對于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超市,相關部門可以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將其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
4.刑事處罰對于涉嫌犯罪的超市,相關部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例2020年10月,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了一起超市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案件。該超市未取得食品銷售經營許可證,卻在經營過程中銷售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令該超市停業整頓,并處以罰款10萬元。
總之,超市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必須受到嚴厲的處罰。超市應該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障消費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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