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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特征以及訴訟模式的理論有哪些?
- 2、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有什么區別
- 3、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 4、憲法中的刑事訴訟條款
- 5、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區別
- 6、公訴人和被告人地位平等嗎?
刑事訴訟模式的含義,特征以及訴訟模式的理論有哪些?
以定義為:刑事訴訟構造是由一定的形式訴訟目的決認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主體為了達到各自的訴定的,并由主要訴訟程序和證據規則中的訴訟基本方訟目的,必須以基本的訴訟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訴式所體現的控訴、辯護、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三方訟,而這種基本的法律關系就是刑事訴訟構造。
一)彈劾式彈劾式訴訟的特點不告不理。訴訟的進行主要是依靠當事人雙方的積極性,訴訟是否提起完全取決于受害人。法官在訴訟中處于消極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負責審判不執行控訴職能。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時,就會采用決斗等辦法并根據所謂神示的結果作出判決。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訴訟效率三個。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 (1)懲罰犯罪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賦予,保障人權是對國家刑罰權的規制。(2)當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發生沖突時,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選擇懲罰犯罪,正當程序模式則往往選擇保護人權。
刑事訴訟模式,又稱刑事訴訟結構或刑事訴訟構造,是指控辯審三方主體進行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或者說,在刑事訴訟進行中,控辯審三方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 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又稱對抗制審判模式、抗辯式審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審團)居于中立且被動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審判的進行由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反駁共同推動和控制的一種審判模式。當事人的積極性和法官的消極性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最重要的特征。
刑事訴訟中的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有什么區別
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區別: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法律分析:級別管轄是要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范圍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范圍:(1)基層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區別有哪些
級別管轄是指審判管轄中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的一種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亦稱為“審級管轄”、“事務管轄”。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范圍的劃分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范圍大小來確定。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
法律分析:級別管轄是縱向意義上的,是指具體案件應該由哪一級別的法院管轄的問題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地域管轄是橫向上的,是指具體案件應當由哪一個地域的法院管轄的問題。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夠確定一個具體案件的管轄法院。在三大類訴訟中,均需要首先考慮案件管轄問題,確認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和當事人住所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級別管轄是確定縱向的審判分工,地域管轄是確定橫向的審判分工。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但是,二者是有聯系的。
憲法中的刑事訴訟條款
1、根據《憲法》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2、《憲法》第135條規定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刑事訴訟法也作出同樣的規定。這是一項重的憲法原則。
3、根據我國神圣且全面地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自訴制度條款。對于那些僅需當事人主動告知即可處理,以及其他無需深入調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我們尊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將直接啟動審理程序。在這里,被害人或是其法定代表人均可以毫不含糊地向法院提出控告。
4、在被告人權利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的權利,例如被告人有權聘請辯護人、有權拒絕不當問詢等。該法律還規定了被告人的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且要盡量保護被告人的身體健康和尊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5、沒有犯罪事實屬于刑事訴訟法的條款 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6、《刑事訴訟法》內容第一條,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區別
1、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區別有哪些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2、法律分析:級別管轄是縱向意義上的,是指具體案件應該由哪一級別的法院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是橫向上的,是指具體案件應當由哪一個地域的法院管轄的問題。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夠確定一個具體案件的管轄法院。在三大類訴訟中,均需要首先考慮案件管轄問題,確認管轄法院。
3、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但是,二者是有聯系的。
4、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轄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和當事人住所地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
5、法律分析:地域管轄是具體由什么地區、區域的法院管轄,它解決橫向法院之間的案件管轄權問題;級別管轄是由哪上個級別的法院管轄,它解決縱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公訴人和被告人地位平等嗎?
1、平等。公訴人和被告人不具有管轄與被管轄、監督與被監督、命令與服從等關系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雙方都擁有舉證、質證、發表意見、反駁、提出的異議等的權利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所以公訴人與被告人在訴訟中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橫向法律關系。
2、橫向法律關系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因為公訴人在刑訴審判過程中和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這過程中與被告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因此,屬于橫向法律關系。
3、在刑事訴訟沒有反訴的規定,并且刑事訴訟公訴人與被告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公訴人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理論上講象征正義,不容置疑的。如果被告對指控犯罪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進行辯護,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訴。法律判決后可以申訴。
4、在法庭上和被告相對的一方叫原告 ---地球人都知道。
5、公訴人是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人員,刑事訴訟是縱向還是橫向他們既處于原告人的地位,又負有法律監督任務。
6、公訴人實際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同作為當事人的另一方的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對等的。如查時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訊問被告人的權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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