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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事實與理由怎么寫
1、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寫事實部分應該詳盡具體,有重點,理由部分應當論證嚴謹、合理合法,這是必然的。整篇起訴狀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這一要求也是無需探討。法官對原告的陳述愈是相信就愈容易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但這并不能對案件的結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庭審中的質證、辯論才是關鍵。
2、法律分析:寫明訴訟請求有關的客觀事實,以及原告因此事實,而能夠向法院尋求救濟的合理理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起訴狀應當記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和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事實:(1)具體描述被告當事人的行為情況,如作出何種合同仲裁,實施何種侵權行為,做出何種應被訴訟行為等;(2)被告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抵觸法律,或者有責任未盡;(3)相關的時間、地點、人物等信息。
4、事實與理由:闡述雙方的法律關系、糾紛起因、經過和現狀,并引用相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提供依據。在離婚案件中,應說明雙方婚姻狀況、感情變化及破裂原因,并引用相關法律規定支持離婚請求。
5、法律分析:民間借貸訴狀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如實填寫。
6、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可以訴訟離婚有哪些理由
1、三)有 *** 、 *** 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2、離婚的法定理由: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 *** 、 *** 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可以選擇以訴訟方式離婚的情形有:離婚只是單方意愿,對方根本不同意離婚的。雙方對離婚無異議,但對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承擔、子女的撫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一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離婚的。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4、起訴離婚的理由 在起訴離婚時,原告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雙方長期分居、經常爭吵、家庭暴力、一方有重大過錯等事實。這些事實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幫助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實已經破裂。
5、關于離婚的理由,最主要的原因為以下六點:性格不合很多夫妻因為婚前缺乏了解,踏入婚姻之后,兩人的差異漸漸顯現,雙方之間的矛盾不斷出現,溝通無效,最終感情逐步破裂。長期兩地分居長期分居導致夫妻之間缺少溝通和交流,感情漸漸疏遠,夫妻之間依賴減少,感情變淡,不可避免地導致婚姻破裂。
6、離婚需要理由需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登記離婚不需要理由,只要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協商一致即可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需要理由,即夫妻感情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離婚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怎么寫
法律分析:事實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
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
法律主觀:事實和理由:陳述結婚、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依據,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承擔、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理由及依據。
事實:(1)具體描述被告當事人的行為情況,如作出何種合同仲裁,實施何種侵權行為,做出何種應被訴訟行為等;(2)被告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抵觸法律,或者有責任未盡;(3)相關的時間、地點、人物等信息。
起訴離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起訴狀,起訴狀中應當寫明事實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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