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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司法制度
1、清朝前期司法制度司法機關體系:中央三法司,地方四審級,旗人司法機構;會審制度;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熱審;監獄提牢制度;提牢廳,《提牢備考》。清末司法制度的變化:司法 *** 的喪失。外國在華領事裁判權制度,會審公廨制度。
2、在內閣和軍事部門下,按照明朝的制度,有六個部門:官員,家庭,禮儀,士兵,p有道府,知府掌管行政、經濟、司法。府一級有辦事處和直隸府。府下有府縣,府縣為郡,由中央直接調遣。郡之下,有收稅、收錢、收糧的李家,有防賊的嘉寶。在職官員監察,清朝基本沿襲明制,中央仍以都察院為監察機關,主官為左都御史。
3、二)司法制度的變化1.改省按察司為提刑按察使司 清朝建立后,改明朝的省按察司為提刑按察使司,作為地方最高司法審判機關,仍掌管一省刑名、錢谷等事務,同時兼理學校的考試和監察工作。提刑按察使司設有使一人,正三品;副使一人,從三品;僉事一人,從五品。此外,還設有經歷、知事等屬官。
清末新政的改革內容
清末新政的內容涉及行政、軍事、經濟、文化教育等多個領域。以下是具體的改革內容:行政改革 推行地方自治:清 *** 設立自治局,試圖加強地方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革官制:清 *** 撤銷了一些無用的衙門,重組和改組了一些原有機構。
改革 *** 機構:清 *** 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提升其地位,并裁撤冗余官員和機構,整頓吏治,廢除陳規陋習。 編練新軍和興辦警察事務:廢除武科舉,設立武備學堂,裁汰舊兵,編練新式軍隊。同時,開創中國近代警政事業,建立警察體系。
【答案】:【答案要點】(1)改革 *** 機構。內容包括將總理衙門改為外務部,位列六部之前;而將原有的地方和中央的冗官冗衙進行裁撤;再有整頓吏治,廢除原有的陳規陋習。(2)編練新軍和興辦警察事務。停止了武科的科舉考試,轉而要求各省設立武備學堂,開始裁汰舊的兵將鄉勇,編練新式軍隊。
二)清末“新政”的主要內容:①改革官制。1901年,清 *** 撤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設外務部。設立一些新的機構,如商部。練兵處、巡警部、學部等。裁撤一些舊衙門,如詹事府、通政司等。但官制改革沒有觸動封建專制的政治體制,也沒能革除清 *** 的腐敗無能弊端。②改革兵制。
清末新政的主要內容: 編練“新軍”:清廷在新政中編練“新軍”,以此為基礎培養新式軍隊,以期替換舊有的八旗兵和綠營兵。這一舉措不僅涉及軍事訓練,還包括軍隊思想的更新,試圖引入現代軍事理念。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近代化為視角目錄
首先,(章節一:導論)部分闡述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必要性,以及清末改革的基本過程和特點,強調了研究其意義,揭示了改革與歷史進程的緊密聯系。在第二章中,(章節二)著重討論了西方領事裁判權的引入對中國傳統法律和訴訟制度產生的沖擊,以及清末如何應對這種沖突,推動了刑事訴訟制度的近代化改革。
《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以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近代化為視角》作為首部全面研究該階段改革的專著,其內容詳實且具有深遠影響。它不僅揭示了歷史上的改革脈絡,也為理解我國當前司法改革提供了寶貴的參考。通過研究這段歷史,我們可以從中汲取經驗,以推動我國司法體系的持續進步。
以下是關于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的研究,從中國刑事訴訟制度近代化的視角進行探討。尤志安,1954年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男性,漢族。他擁有深厚的法學背景,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專攻經濟法專業,并榮獲法學碩士學位。目前,他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語言研究中心的常務副主任,同時以 *** 教授的身份在該校活躍。
清末司法改革管窺——以三個訴訟法律文件為視角,通過對清末司法改革的法律文件進行分析,揭示了改革的進程與效果。清代刑事司法裁判的微觀考察——以“殺死奸夫”案為中心,通過對一具體案例的深入研究,展現了清代刑事司法的細節與特點。
欽定大清商律是由誰(個人/部門)制訂的?
沈家本、伍廷芳等人共同完成的 《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是清末大臣沈家本等人草擬的訴訟法典草案。但因遭各省督撫的反對和禮教派的反對而未實際頒行,清 *** 即告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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