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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證明標準有什么含義?
- 2、排除合理懷疑
- 3、律師:什么是合理懷疑?
刑事證明標準有什么含義?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中英美法系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證明標準英美法系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要求達到的程度。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訴訟理論英美法系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應當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
2、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此可以作以下理解:(1)據以定罪的證據均亦查證屬實英美法系刑事訴訟證明標準;(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3、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判斷被告人有罪的證明標準是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且充分。這一標準具體要求如下:首先,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即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確保證據能夠準確指向案件關鍵點。其次,證據的可采性也是證明標準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4、這一標準適用于偵查終結、審查起訴以及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各個階段。 “犯罪事實清楚”要求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一切事實和情節都必須被查明。 “證據確實、充分”則是對證據質量和數量的綜合要求。證據確實意味著證據本身必須真實且具有證明力;證據充分則指證明力度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能夠確認犯罪事實。
5、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的 訴訟 證明中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從近代訴訟史開始,就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兩種不同的證明標準。英美證據法傳統上有兩種證明標準:一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懷疑的證據,適用于刑事案件;一是蓋然性超過他方的證據,適用于民事案件。
排除合理懷疑
1、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相信一種道德上的確定性。換句話說,排除合理懷疑可理解為裁判者對事實有了內心確信或者對證據的證明程度滿意。這是在審查證據后形成的內心感覺,具有主觀性、差異性之特點。
2、簡單來說,“排除合理懷疑”意味著在所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或疑點。它要求檢察官、法官在審視案件全貌,逐一檢驗每個證據的真實性和相關性后,內心確信沒有留下任何合理的懷疑空間。這個判斷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基于對證據的深度分析和合法程序的嚴格把關。
3、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于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必須達到沒有任何符合常理且有根據的懷疑,即確信的程度。具體來說:定義明確:排除合理懷疑原則要求對事實的認定必須達到確信無疑的狀態,這種確信是基于對證據的全面、細致分析推理后得出的。
4、對于“排除合理懷疑”的含義,權威的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為,所謂排除合理懷疑,“是指全面的證實、完全的確信或者一種道德上的確定性;這一詞匯與清楚、準確、無可置疑這些詞相當。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被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方能成立,意思是,被證明的事實必須通過它們的證明力使罪行成立。
5、從而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證據確實、充分”是基礎,它要求所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確鑿的證據支持,而“排除合理懷疑”則是在此基礎上的進一步要求,確保沒有合理的懷疑存在。這一標準的設定,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對公正審判的追求,也是司法實踐中不可或缺的保障。
6、法律分析:最早應用于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是我國“證據確實、充分”標準在主觀方面的解釋與要求,有助于彌補傳統證明標準抽象化與客觀化的缺陷,實現從客觀與主觀的雙重維度對刑事證明標準作出規范。
律師:什么是合理懷疑?
1、合理懷疑是一個刑法上的概念,其實合理懷疑意思本身就很明確了,就是合理性的懷疑。排除合理懷疑是證明犯罪的一個標準。
2、在探討刑事證據標準時,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使用“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一表述,而是使用了“排除合理懷疑”。這是因為刑事訴訟直接關系到一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因此要求的證據標準必須非常高。例如,不久前的念斌案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3、第109條則專門針對某些案件規定了更嚴格的“排除合理懷疑”之證明標準,即“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顯然,《民訴法解釋》試圖在民事訴訟中確立層次化的不同證明標準。
4、只要辯方破除了控方的證據鏈,那么辯方提出的懷疑就是合理的。 姜偉:關鍵是懷疑要有證據支持。 田文昌:姜偉提到的懷疑,是指辯方提出了類似于指控的懷疑。 姜偉:是對指控的懷疑。我的觀點是,提出質疑要有合理的范圍,實踐中以偵查人員存在違法行為而對被告人罪責提出懷疑的居多。但提出這種懷疑不能盲目。
5、注意從證明標準上對控方的證據進行質證。辯護律師應質疑控方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是否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辯護律師需特別注意: 如果發現可能存在非法證據,應及時提出,并以書面形式或在法庭上當庭提出,要求記錄在案。
6、例如,一個人承認偷,查過贓物,佐證被盜物品就是證據鏈閉合,而不閉合就是一個人說被盜,一個人說是借的,各執一詞,這就是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據鏈不閉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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