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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被告人可不可以去法院復印案卷
1、被告人無權在刑事判決后復印有關案卷。但辯護律師有權去復印案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刑事訴訟法案卷: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刑事訴訟法案卷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2、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所犯的刑事案件經過法院判決,結案后,被告人刑滿釋放后,不能夠到法院復印該案卷的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閱卷,但是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經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許,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4、刑事案件結案后當事人不能復印卷宗,只有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為行使辯護權可以復印案卷材料。刑事案件結案后,當事人是否有權閱卷,可以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刑事判決沒有生效的情況下,被告人被釋放的,被告人沒有直接的閱卷權。
5、刑事案件結案后當事人不能復印卷宗,只有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為行使辯護權可以復印案卷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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