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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訴案被不支持監督申請,可以申請聽證會嗎,當事人有這個權利嗎?開...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其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有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決定權。如果決定抗訴民事訴訟涉及聽證嗎,在聽證民事訴訟涉及聽證嗎的基礎上作出的決定其公信力更高。如果決定不抗訴,通過聽證這種方式,也能更好地對申訴人進行說服、引導,做到案結事民事訴訟涉及聽證嗎了。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涉及聽證嗎:如果只是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決定書,是沒有辦法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請檢察建議的。但是如果有新證據,可以申請上級法院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3、可以申請召開聽證會,雙方闡述自己的觀點和理由,只要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規定,檢察院會改變決定。
4、一般抗訴案件要同級檢察院就可以,如果案件到省一級法院的話,從實踐看,即便有證據翻盤也非常困難,但是法理上是可以的。一般判決生效后有以下幾個法定渠道可以救濟你的民事權利。1同級檢察院申請法律監督。2向法院審判監督委員會提起重審。3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監督。
民事法院聽證會多長時間開庭
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法院舉行了聽證會以后必須要多長時間開庭,等于開庭的時間還是由法院自行決定的,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
法律分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并未明確規定法院在舉行聽證會后必須多久內開庭。實際上,開庭時間由法院自行決定。 實踐操作:通常情況下,法院的聽證程序發生在案件執行階段。若執行案件中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相關當事人參與聽證。
法律分析:需要,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法院舉行了聽證會以后必須要多長時間開庭,等于開庭的時間還是由法院自行決定的,法院聽證程序一般是在案件執行階段,因該執行案件出現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法院執行部門會通知各方當事人參與聽證。
民事案件再審聽證程序
1、《最高法關于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書面意見等材料; (二)審閱原審卷宗; (三)詢問當事人; (四)組織當事人聽證。
2、民事申訴并沒有聽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地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啟動再審程序,應提交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討論程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二審的判決結果,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民事申訴再審聽證程序是怎樣的?民事申訴再審沒有聽證程序。
3、意味著在民事案件再審過程中,法院為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實,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以及審查相關證據,而舉行的一種特殊庭審形式。聽證會的意義與目的 民事再審開聽證會是為了滿足再審程序對事實真相的深入探究需求。
4、法律分析:民事再審申請聽證后的程序,一般有兩個:一是案件確有錯誤,裁定再審;二是案件沒有問題,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通知聽證,參與人應是那些方面的?
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法官通知聽證,參與人應該包括原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如原告、被告,或者說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如果案件有第三人的,第三人也應當參與聽證。所有當事人在原一審、二審案件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不需要參與聽證,但申請再審時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與聽證。
聽證參加人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就相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發問。各方當事人之間可就有關證據問題互相提問和辯論。 聽證法官根據質證的進展情況,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并就有關問題要求聽證當事人并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
聽證參加人包括下列人員: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為了進一步落實陽光 *** 的建設,同時也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對于 *** 工作的內容有時會召開聽證會。
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準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果把當事人的主體搞錯了或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代理權存在缺陷,則主持聽證無效。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法律分析:聽證活動應有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雙方當事人在聽證活動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聽證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均負有舉證的義務。對對方提供的證據均享有質證的權利。聽證活動應當公開進行,但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外。
對于爭議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所準備的材料,就是法院擬定的執行標的,不是被執行人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房產證,協議等。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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