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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合同引起的刑事案件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2、法律分析:合同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而是屬于民事案件。一般來說,民事案件都是自訴案件,即只要你不主動去法院追究對方的責任,司法機關是不會主動介入的,所承擔的責任是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3、此時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僅僅是代表被害人利益的,它代表的是國家,要保護的是包括被害人在內所有人,即保護被犯罪嫌疑人破壞的社會經濟秩序以及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搞懂了上述一的含義后,你就可以理解了,刑事案件的訴訟,原則上偵查機關是不需要跟被害人匯報案情偵查的情況的。
4、合同詐騙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5、對于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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