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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回避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民事訴訟申請回避的條件主要有三種:相關人員屬于本案中的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相關人員與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相關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一定的影響。
民事訴訟法定回避情形是怎樣的我國民事訴訟中,回避的適用情形主要有: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所以,與本案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民事訴訟中回避的效力規定是什么?
1、若存在未回避情形,則申訴方有權要求重審。當訴訟案件進入復審環節時,如有應當回避者未及時提出回避請求,則原判將被認定為無效并可啟動重審程序。
2、如果需要回避的當事人沒有回避的,可以申請案件的重審。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回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已經參與的要退出該案訴訟程序的制度。回避制度最典型地體現了程序正義的特點和要求。
3、法律分析: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4、民事訴訟中回避的做出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回避的對象是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的人員的,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是有權利利用口頭或者是書面的申請方式來要求他們進行回避,具體的決策的權利由法院來作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5、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審判人員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審判人員與本案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存在一定的關系,而這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有影響。
6、適用回避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如鑒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當由什么決定
1、民事案件中,回避申請由不同的人作出決定: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2、法律分析: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3、法律分析:審判員符合自行回避條件的可以自行回避,一般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5、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6、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偵查人員及由其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法院審委會決定院長回避。檢察院檢委會決定檢察長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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