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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模式的區別和聯系
1、英國在傳統上是由警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權限和作用較小。美國起訴有兩種形式,一是經大陪審團審查后批準的起訴書,二是檢察官提出的告發書。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機關及其制度比較完備。
2、法國沒有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須經過兩級預審,即預審法官預審和上訴法院刑事審查庭預審,經刑事審查庭裁定起訴,重罪法庭才能受理。德國的起訴不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是與偵查共同組成審判前程序。德國的檢察機關對應設置在各級法院內。
3、兩大訴訟模式的比較 職權主義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大陸法系國家。其特點是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主導作用,對訴訟的進行以及證據的調查以法院為主。法官作為積極的審判者,不僅負責指揮和主持法庭審判,還可以依職權調查搜集證據,并將獨立查證的證據作為裁判的依據。
4、訴訟程序差異:長期以來,比較法學家們傾向于假定所有發達的法律體系中,相似的需求會以相似的方式滿足。然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訴訟程序上的差異打破了這一假定。這些差異源于地理、民族習慣、文化特點、歷史傳統等多重因素,但意識形態和文化傳統的影響最為關鍵。
沉默權確立理由
沉默權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的理論基礎源于“反對自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我歸罪”的理念,即個人尊嚴被視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不應輕易受到侵犯。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個人面對國家機器往往處于弱勢,根據西方的民主 *** 原則,沉默權的存在是為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了限制 *** 權力,確保個人權利的保障。因此,沉默權實質上是 *** 與個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必要機制。
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在西方各國的刑事訴訟中,大都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并且被認為是受刑事追訴者用以自衛的最重要的一項訴訟權利。
所謂沉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在針對司法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訊問時,所享有的拒絕回答的權利。沉默權起源于十六世紀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沉默權的確立,曾被認為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斗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
那句話的名字叫米蘭達警告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一告誡的形成,緣于美國的一個案例。
這個是出自米蘭達法則。米蘭達因涉嫌 *** 和綁架婦女被捕,警官隨即對他進行了審問。在審訊前,警官沒有告訴米蘭達有權保持沉默,有權不自認其罪。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根據憲法,米蘭達供詞是無效的。最后,陪審團判決米蘭達有罪,法官判米蘭達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抗辯式訴訟中,法官和律師的分工是否決定了審判的勝負?
1、在抗辯式訴訟中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美國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的司法體系中法官與律師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的角色有著明確的分工。這種審判模式如同一場激烈的體育競技,法官被比喻為裁判員,他們肩負著確保比賽按照規則進行、監控可能的違規行為并最終宣布判決的重任。他們的角色是消極的,主要職責在于維護程序公正和秩序,而不是直接決定勝負。
2、一)起訴與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認為自己已經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損害,他就開始去聘請律 師,并向律師陳述自己起訴的理由及有關情況。在接受當事人的聘請之后,律師就開始著手 調查,會見證人,查看有關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訴。
3、美國法中的抗辯式訴訟初審程序大致如下英美法系刑事訴訟對抗式:在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捕并經過登記后,執行逮捕的警察機構應當盡快將嫌疑人送達法官,進行初審。在這個階段,法官首要職責是向被告宣讀指控罪名,并明確告知其權利,特別是有權由律師代理,即著名的米蘭達權利。
4、盡管法庭辯論往往是決定刑事訴訟勝負的關鍵,但控辯雙方的“競賽”并不局限于法庭之內。在多數刑事案件中,雙方律師及其調查人員在審判之前就進行調查并搜集證據。
5、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對有關證據的問題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對抗制訴訟程序不僅影響和規定證據制度的性質和原則,而且對證據規則也有影響。 有些證據規則在對抗制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比如傳聞證據規則就是如此。傳聞證據規則是一種排除第二手證人證詞的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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