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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事訴訟中,承認與自認的區(qū)別有哪些
- 2、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是什么?
- 3、一審中被告承認的事實不服一審判決
- 4、被告在開庭中所承認過的可以推翻嗎?
- 5、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雙方認可的事實法庭如何認定
民事訴訟中,承認與自認的區(qū)別有哪些
承認民事訴訟被告承認事實,屬于當事人陳述民事訴訟被告承認事實的組成部分之一,對事實的承認,并不一定會導致敗訴 自認,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表示承認其真實性的陳述,可能會導致敗訴。
民事訴訟法中自認與認諾的區(qū)別如下:自認是指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具體事實,通過訴訟承認或通過調(diào)解放棄爭議;認諾是指以訴訟請求為對象的認諾,是當事人基于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實施的關于民事案件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主張。認諾即義務人在特殊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規(guī)定是什么?
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依據(jù)其認定的案件事實,并準確適用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最終作出判決。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jù)的責任。
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進行證明。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jù)支持其主張,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通常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但有時也會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分配。
法律分析: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誰主張誰舉證是《 民事訴訟法 》第64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 證據(jù) 。根據(jù)此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般舉證規(guī)則。
一審中被告承認的事實不服一審判決
法律分析: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享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第一百六十四條并沒有規(guī)定當事人只能對判決主文上訴,而不能對證據(jù)認定和事實認定的部分上訴,只要是當事人對于“一審判決”不服的,即可以提出上訴。
對法院判決認可但對認定事實不服可以上訴。法律分析必須得有資格,也就是說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享有上訴權。必須對法律允許上訴的裁判提出上訴,只有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或裁定才能夠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只有三種: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異議的裁定。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nèi)提出上訴。
民事案件上訴期為15天,要想上訴有勝訴的可能,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二審和再審案件新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只要有合理的“新證據(jù)”即能夠推翻一審判決所依據(jù)的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證據(jù)或法律就可。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原告可以按照以下四點處理。
被告在開庭中所承認過的可以推翻嗎?
被告在開庭中所承認過的事實不可以推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可以推翻庭審時認可的證據(jù),當事人可以上訴到上級人民法院,請求再審。
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jù);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jù),原審未予質(zhì)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證據(jù)。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jù)。
答案是不可以隨意更改。需法院批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當事人在法庭審理或書面材料中,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無需再舉證。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重要事實,不適用自認規(guī)定。自認與查明事實不符時,法院不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中原被告雙方認可的事實法庭如何認定
1、直接認定。參照法律依據(j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2、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承認的事實都構成自認,但是應當由法院依職權查明的事實,不適用自認,比如涉及國家、社會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身份關系,程序性事實等。自認的事實與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不予認定。自認的方式 自認可以分為明示和默示。
3、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jù)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4、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_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jīng)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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