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好,相信很多人對哈爾濱房產補償標準都不是特別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來為大家分享下關于哈爾濱房產補償標準以及哈爾濱二手房評估費收費標準?的問題知識,還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本文目錄
2020哈爾濱供熱條例?
哈爾濱供熱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熱管理,規范供熱采暖行為,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生產、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熱,是指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管網為熱用戶提供生產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源單位,是指利用自行生產的熱能為供熱單位提供熱能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供熱單位,是指取得供熱許可證,利用熱源單位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是指消費供熱單位熱能采暖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城市供熱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保障安全、規范服務、促進節能環保和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第五條城市供熱應當以集中供熱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熱方式。
鼓勵研究、推廣、采用建筑節能技術以及先進的供熱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供熱的科技水平和供熱質量;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第六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供熱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市)人民 *** 負責轄區內的供熱管理,具體工作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 *** 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供熱相關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供熱相關工作。
發展與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價格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財政、工商、水務、公安交通、安全生產、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供熱協會應當促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等機制,推進供熱行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市、縣(市)人民 *** 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供熱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審和市人民 *** 同意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和敷設供熱管網。
供熱管網敷設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者居民小區時,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損壞的,由建設單位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熱源建設單位在項目列入年度建設投資計劃前,應當取得相應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論證報告書。
第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項規劃,并經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確定供熱方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通知有關供熱單位參加供熱工程專項驗收。
供熱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進行建管交接。未經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熱單位不予供熱。
第十五條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范圍內,不得批準新建、擴建自備熱電廠和永久性鍋爐。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臨時鍋爐作為供熱熱源;在集中供熱管網到達該地區并具備供熱能力時,臨時鍋爐供熱管網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管網。
第十六條市、縣(市)人民 *** 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并入集中供熱管網或者經改造后使用清潔能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拆并網工程。
第十七條供熱單位接并熱負荷,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具有富余的供熱能力或者擴容能力。
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熱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
分散燃煤鍋爐并入集中供熱管網,屬非居民用戶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房屋產權人交納,符合減免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屬居民用戶的,免收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 *** 從收取的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給予適當補貼。原供熱設施仍用于供熱的,移交給新并網的集中供熱單位無償使用。
無室內采暖系統的房屋產權人申請并入集中供熱管網的,由產權人交納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室內采暖系統由產權人出資,供熱單位統一安裝。
供熱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市、縣(市)人民 *** 統一收取,專項用于供熱工程建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新建建筑應當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
供熱單位負責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選型、購置和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向用戶收取。
暫不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無法使用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新建建筑,建設單位應當預留安裝位置,并將選型、購置和安裝費用交存至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具備使用條件時,由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熱單位安裝。
第三章供熱與用熱
第二十條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未取得《供熱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供熱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并實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供熱許可證》。
《供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頒發、變更等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的,應當在供熱期開始四個月前向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退出供熱市場。
對于擅自停業、歇業、棄管以及被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區、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其他供熱單位臨時接管。依法吊銷《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拒不退出的,由區、縣(市)人民 *** 依法組織清退。
第二十二條供熱單位與熱源單位應當在每年供熱期前簽訂供用熱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供熱單位與新建房屋用戶應當在房屋交付用戶使用時簽訂合同,供熱單位與既有用戶應當在用戶交納熱費時簽訂合同。
未簽訂書面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供熱期的,視為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存在事實合同關系。
用戶更名的,原用戶應當在辦理更名手續前,與供熱單位結清熱費;雙方約定由新用戶結清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要求終止用熱的,應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用熱和保證供熱系統運行安全情況下,在距供熱期開始六十日前與供熱單位協商,簽訂終止用熱協議。供熱單位應當將終止用熱協議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超負荷供熱。
利用熱源單位熱能供熱的,供熱單位增加供熱面積前,應當征得熱源單位的書面同意
供熱單位應當直接向終端用戶供熱,管理到戶。
第二十五條本市規劃區內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縣(市)供熱起止時間由縣(市)人民 *** 確定后公布。
未經市、縣(市)人民 *** 批準,熱源單位、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第二十六條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溫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準要求
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相關設計規范標準。
居民用戶室溫檢測方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供熱單位應當提前做好供熱系統的調試運行,按時供熱,保證供熱溫度達到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溫度標準。
第二十八條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八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采取張貼通知、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市、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 *** 投訴受理機構,同時立即組織搶修,恢復供熱。
由于供熱單位原因造成連續停熱四十八小時以上,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向用戶按日雙倍退還熱費。屬于熱源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賠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第二十九條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檢測用戶室內溫度,測溫記錄應當有用戶簽字。
供熱單位工作人員入戶檢測室溫時,應當出示供熱單位的有效證件。
第三十條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應當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八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因供熱單位原因未進行現場測溫的,視為供熱室溫不達標
供用熱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所在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免費測溫,或者委托街道辦事處進行現場測溫。現場測溫應當通知供熱單位到場,供熱單位未到場的,視為同意測溫結論。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熱單位經過整改,確定投拆人室溫達標后,應當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現場復測。
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采取現場測溫的,應當填寫室溫監測記錄。室溫監測記錄一式三聯,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用戶、供熱單位分別留存,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時間的依據。
供用熱雙方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對測溫時點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使室溫達標。
第三十一條自用戶告知之時起四十八小時仍未達到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照規定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屬于熱源、供水、供電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先行退還,有關責任單位追償。
第三十二條分戶供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在前一個供熱期結束至本供熱期開始二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并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未分戶供熱用戶;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三)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設定限制停熱條件。
第三十三條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三)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四)改變熱用途;
(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六)改變供熱采暖方式。
用戶違反本條前款規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戶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和下列情形,導致其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
(二)盜用供熱系統熱水
(三)拒絕供熱單位正常檢修
用戶有本條前款規定行為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熱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熱價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公布執行。
未來三年哈爾濱的房價會不會降?
未來三年哈爾濱的房價走勢,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
第一,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走勢決定了物價上漲在未來三年是大概率事件,所以,從總體上看,房價上漲幅度低于物價上漲幅度的話,名義上房價在漲,實際在降。也就是說,全國實際房價總體下降是必然的。
第二,不同區域房價會有升有降,在同一區域也會有升降。哈爾濱的群力新區、江北地鐵沿線的房價還會有小幅上漲,但也會低于物價上漲幅度。其它地區會有小幅名義上漲,但整體上肯定會實際下降,即名義上漲的幅度小于物價上漲幅度。
第三,由于哈爾濱經濟吸納力平緩,人口整體上流入和流出持平,所以三年內房價上漲或下降主要與國家貨幣政策呈正關聯,與人口因素的關聯可以忽略不計。
綜上,哈爾濱未來三年房價在整體上是名義上上漲,實際上是下降的。
哈爾濱房子會降價嗎?
進入2019年,房價進入了平靜期。在經歷了兩年左右的暴漲,現在幾乎是強弩之末了。再加上聞名全國的哈爾濱黑中介跑路事件,使得上半年二手房市場整體低迷,不光體現在交易量上,價格也有小幅下滑。降幅最明顯的是校區房,比去年最高時普遍下降百分之十左右。但奇怪的是新房市場依然火爆,而且還有逆勢上漲的勢頭。特別是松北,在國家級新區利好的消息下,漲幅領跑全城。但是幅度不是很大。還有就是江北不斷出現地王,使購房者盲目追漲。
房價是否會漲要看新房還是二手房了,新房短期看會漲,長期要看國家政策和全國性大環境。二手房短期會比較平穩,但隨著房齡的增加,貶值在所難免。我認為哈爾濱的樓市暴漲的時代過去了,買房投資的想法最好不要有。
哈爾濱二手房評估費收費標準?
多數銀行將房產評估作為貸款的前置條件,并要求貸款申請人承擔評估費,由評估公司收取,收費標準為房價的1‰-5‰不等。房產評估費是指銀行在審核貸款時,對購房者抵押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以控制貸款風險,一般由第三方機構來執行。二手房交易風險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避免:1、購房人在與二手房房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應提前考慮房價上漲等因素可能帶來的隱患,約定好違約賠償責任,并在能夠辦理過戶手續時,盡快辦理,避免對方反悔。2、買房人在買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買賣需要的各種手續,最好選擇專業人士提供法律意見,再慎重簽訂合同。3、買房人應在簽訂買房合同時,讓對方提供確保有權處分所售房屋的證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的證明。4、二手房買賣雙方在交易時應當選擇正規中介機構,并對雙方商定的內容以書面形式約定好。5、為了了解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購房者應在購房前向物業、鄰居、開發商了解情況,最好到現場看房,并對出現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等內容做出書面約定。6、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建議城鎮居民不要購買這類房屋,此種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商住房拆遷如何補償?
您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房屋的征收補償標準應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根據市場價格商業門面是比普通住房價格要高的。
OK,關于哈爾濱房產補償標準和哈爾濱二手房評估費收費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