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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服務用房是啥意思
指的是某個機構專門用于本行業的房屋,如高校的業務用房一般指的是食堂、宿舍等,此外,業務用房都是有國家建設標準的,如檢察院、公安等。而辦公用房指的是企業、醫院與學校等單位專門用于辦公的房屋,其中一等辦公用房指的是設備齊全、檔次較高的房屋。
巡察公安局需要看哪些材料
巡察是政治監督的具體體現。1.重點查看被巡察單位黨委(黨組)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情況2.重點查看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情況3.重點查看黨委班子兩個責任落實情況4.重點查看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履行情況5.重點查看選人用人、民主集中制落實情況6.重點查看財務、公車、辦公用房等制度落實情況7.重點查看主責主業開展落實情況
四川省仁壽縣房屋拆遷賠償標準
成都龍泉驛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征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和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 *** 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
區勞動、農業、統計、公安、民政、物價、計劃、建設、審計、監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標準執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根據核實的規格、數量,按本辦法附表一、附表二標準進行補償。同一面積上種有兩類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實補償,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該占用地塊面積。
(三)有檔案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條拆遷鄉(鎮)企事業單位的建(構)筑物按本辦法附表三標準補償,由原建(構)筑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及時恢復,保證水、路暢通。
第十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規定用于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安置。用于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安置后若仍有結余,其結余部分由征地部門及時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省、市有關規定決定,報所在鄉(鎮)人民 *** 批準后執行。
(二)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建(構)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補償后,地上附著物由其所有權人自行搬移處置,處置收入歸已;地上建(構)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歸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一條依法撤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所在的鄉(鎮)人民 *** 負責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完畢撤銷建制手續。
被撤銷建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按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所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屬農轉非安置對象。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為準計算。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四條征地農轉非手續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鄉(鎮)人民 *** 負責辦理,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五條對農轉非安置對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門按照成都市人民 *** 《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以及成都市相關職能部門貫徹《成都市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服役未滿十年的現役義務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和正在外地讀書的在校學生屬于安置對象,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為住房安置對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規定辦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農村村民人數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擁有常住戶口的人數為準。
第十八條住房安置方式由拆遷安置單位實行現(建)房安置或者貨幣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總體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安置按本辦法本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
(一)貨幣化安置方式: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人均35㎡給予經濟補償,并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貨幣化安置價格結算。同時,由拆遷安置單位根據住房安置對象人數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六個月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現(建)房安置方式: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人均35㎡建筑面積的住宅進行安置。每戶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對象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該安置房價格向安置單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積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單位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安置房價格給予補償。
拆遷安置單位確需一段時間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遷戶實行自行過渡,自拆遷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為準,由拆遷安置單位對住房安置對象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每人每月計發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確系特殊原因需延長過渡時間的,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且超過十二個月的過渡時間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上浮50%執行。被拆遷戶在拆遷安置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從安置通知之日起停發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總體規劃區之外的征地被拆遷戶,其家庭成員全部未農轉非,自愿放棄現(建)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規劃的中心村、居民點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的人員可以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隨未農轉非的家庭成員居住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劃定的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由農轉非人員隨家庭(未農轉非)成員按我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擇地自建進行住房安置。
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住房安置對象人數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六個月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確系拆遷安置單位原因造成過渡時間延長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且超過六個月的過渡時間的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上浮50%執行。
第十九條屬于征地范圍內的城鎮居民,除以下兩種情況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屬于征地范圍內的因征地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以及其轉為非農業戶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沒有進行過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單位沒有住房的,均納入住房安置對象,按本辦法的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住房安置。
(二)屬于征地范圍內的夫妻雙方其中一方是城鎮居民的,該城鎮居民在拆遷前長期居住在被拆遷住房內,而且其在單位沒有享受過房改政策未分配過住房的,其享受的補助面積按17.5平方米計,其住房安置辦法按本辦法的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鼓勵貨幣化安置方式。凡選擇貨幣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對象,由拆遷安置單位按住房安置對象人數給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一條被征地范圍內的農房和鄉(鎮)企事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由拆遷安置單位計發按時搬遷獎:被拆遷對象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5日內與拆遷安置單位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并在拆遷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舊房的,按拆遷原房的合法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5元獎勵;超過協議規定時間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被拆除房屋的農戶,由拆遷安置單位按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計發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自第一次房屋拆遷簽協議之日起計,凡在六年內因規劃調整原因造成農戶自建房二次拆遷的,對其房屋除按本辦法附表二標準補償外,再按本辦法附表二規定的相應房屋結構補償標準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在三年內(含三年)二次拆遷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內(含六年)二次拆遷的按15%;超過六年的不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凡將批準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一律按住宅進行拆遷安置。
第二十五條拆遷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遷安置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合法權證。
第二十六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服役未滿十年的現役義務兵、士官和在校學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納入住房安置對象,按本章有關規定進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法院實行強制搬遷。
第二十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區審計、監察、農業、物價和國土等行政職能部門要加大對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監督管理力度,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區國土資源局會同區級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龍泉驛區非農業建設征地青苗及其附著物補償標準詳表
名稱單位補償標準
(元)備注
青苗畝1330
藕畝1000-1500
高筍畝1000-1500
承包土地改的魚塘畝4000紅磚、石板漿砌圍堰,含建池費和魚的損失
畝3500普通圍堰、含建池費和魚的損失
集體公用蓄水池畝2700承包人加紅磚、石板漿砌圍堰,含魚的損失
畝2200普通圍堰、含魚的損失
木本花卉株0.5-60零星種植
花卉草本畝3000-6000盆栽的不予補償
木本畝5000-8000盆栽的不予補償
藥材草本畝3000-6000
木本畝5000-8000
苗圃畝1000-3000盆栽的不予補償
果樹(盛果期)畝5000-8000零星種植的80-110元/株。合理種植量為50-8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除柚子以外的柑桔類果樹的合理種植量為150株/畝。
果樹(掛果期)畝3000-5000零星種植的50-80元/株。合理種植量為50-8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除柚子以外的柑桔類果樹的合理種植量為150株/畝。
果樹(試果期)畝2000-3000零星種植的20-50元/株。合理種植量為50-8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除柚子以外的柑桔類果樹的合理種植量為150株/畝。
果樹(苗期)畝1000-2000零星種植的1-20元/株。合理種植量為50-8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除柚子以外的柑桔類果樹的合理種植量為150株/畝。
續附表一:
名稱單位補償標準
(元)備注
葡萄(盛果期)畝5000-8000零星種植的20元/株。合理種植量為240-30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
葡萄(掛果期)畝3000-5000零星種植的14元/株。合理種植量為240-30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
葡萄(試果期)畝2000-3000零星種植的7元/株。合理種植量為240-30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
葡萄(苗期)畝1000-2000零星種植的1-5元/株。合理種植量為240-300株/畝。低于合理種植量的按零星種植的補償;每畝超過合理種植量的部分不予補償。
草莓畝1000-2000
食用菌平方米7
單作側耳根畝1000-2000
竹子根1.5離地50厘米高,直徑3厘米以上
用材樹株30離地100厘米高,直徑10厘米以上
用材樹株10離地100厘米以下,直徑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
附表二:
成都市龍泉驛區非農業建設征地
房屋及其建筑物、構筑物拆遷補償標準詳表
名稱單位補償標準
(元)備注
樓房平方米220-300房屋面積的量算,參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執行
瓦房平方米紅磚200,土磚170
草房平方米紅磚150,土磚120
玻纖瓦房平方米紅磚110,土磚90
棚房平方米30-40
糞池立方米20紅磚,石板漿砌的
鋼管井口300廢井不補償
糧倉個100
灶個100雙眼灶100,單眼灶減半補償
畜圈個80
紅磚圍墻平方米20抹灰
10不抹灰
混凝土曬壩平方米15-20根據厚度浮動
沼汽池口600廢池減半補償
大頭菜池立方米40氨水池按此標準執行
化糞池立方米100
食用菌類消毒灶立方米40含灶
飲用水井口600廢井不補償
水塔立方米100農房屋頂的畜水池按此標準補償
墳墓座400《文物法》界定的古墓除外
土陶窯座2000廢窯不補償
附屬房屋平方米30-40種、養植及其他三產業在經批準的臨時用地上搭建的建(構)筑物
空調移機費個壁掛式100,柜機200
桿管線、水系恢復費由主管部門核定
電話、寬帶網移機費及光纖、天然氣入戶安裝費按現行標準執行
附表三:
成都市龍泉驛區非農業建設征地
農村企(事)業單位房屋及其構筑物補償標準詳表
名稱單位補償標準
(元)備注
全框架混
凝土結構樓房
(層高5米以內)平方米290-350層高超過5米的全框架混凝土結構平房按此標準補償
磚混結構樓房
(層高5米以內)平方米220-300層高超過5米的磚混結構平房按此標準補償
紅磚瓦房平方米200
土磚瓦房平方米170
紅磚草房平方米150
土磚草房平方米120
玻纖瓦蓋樓房
(層高5米以內)平方米150
玻纖瓦蓋平房平方米紅磚110
土磚90
臨時棚房平方米30-40
備注:房屋面積的量算,參照《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執行。
附表四:
成都市龍泉驛區非農業建設征地養殖專業戶補償標準詳表
類別單位規格標準(元)備注
奶牛頭產奶牛1500只針對經農業主管部門批準的養殖專業戶。養殖專業戶依法批準的牲畜圈棚根據其結構按本辦法附表二中規定的標準補償。
育成牛1000
當年母犢500
奶羊頭產奶羊100
育成奶羊40
蛋雞只四個月以內的3
四個月以上的10
肉雞只2-6
豬頭50斤以上的10
50斤以下的20
種豬(公、母)150
鴨只成鴨3
幼鴨1
鵝只成鵝5
幼鵝3
兔只成兔4
幼兔2
檔案室業務技術用房是什么東西,沒搞懂
可參考這本書《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建標130-2010)》由公安部主編,具體由公安部裝備財務局和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的。
內容簡介編輯《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建標130-2010)》內容簡介:《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9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建設項目評價方法與參數編制項目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09]320號)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編,具體由公安部裝備財務局和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共同編制的。圖書目錄編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建設內容和項目構成第三章選址和規劃布局第四章建筑等級和面積指標第五章建筑標準和建筑設備附錄一名詞解釋附錄二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功能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附錄三警務技能訓練基地用房面積分配比例表附錄四省級警犬基地用房面積比例表本建設標準用詞說明附件公安機關業務技術用房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
一、成都農民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房屋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2、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3、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4、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5、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二、成都的拆遷補償條例
征地補償新標準及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 *** 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 *** 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 *** 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 *** 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 *** 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 *** 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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