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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民事訴訟官司聘請律師收30%-35%的費用合理嗎
不合理。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民事訴訟規則2013查詢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611號)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民事訴訟規則2013查詢,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是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3號)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的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辦理案件支出費用的標準,調整為在律師當月分成收入的35%比例內確定。
法律分析:在計算出資律師個人所得稅時可按其提成收入的30%扣除辦案費用支出(包括交通費、資料費、通訊費及聘請人員等費用支出),即應將出資律師取得的辦案提成收入的70%作為應稅收入。
這個標準還算合理,但前提是——如果沒有翻案成功,則律師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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