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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
中國城建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和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城市建設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建設管理,包括城市建設專業規劃、市政公用事業、城市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運營安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以及城市建設監察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城市建設管理遵循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節約資源、因地制宜、公眾參與、建管并重和持續發展的原則。
公眾對城市建設管理依法享有知情、參與、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第五條城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管理的領導,將城市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城市建設管理經費,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
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州(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城建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監管、交通、水利、林業、公安、工商、衛生、旅游、郵政、通信、電力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建設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管理
第七條城市人民 *** 城建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公共客運、消防、郵政、通信、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和關系公共安全的各類專業規劃。
編制城市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從城市風格、風貌,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突出當地傳統文化和民族特色,體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
編制城市建設專業規劃應當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經城建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后,由城建和有關主管部門報有審批權的人民 *** 批準。州(市)所在地的城市建設專業規劃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由負責報批的部門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在30日內在本行政區域內公布。
經批準的城市建設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審批程序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城市人民 *** 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專業規劃,按照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的要求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供水、供氣、供電、供熱、綠地、停車場、公共客運、應急場所、節水、排水及污水處理、環境衛生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
城建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社區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商業金融、市政公用、辦公場所等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依附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經城建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統一建設。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自行建設的專用道路、管線等,與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連接時,應當符合城市建設專業規劃并經城建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章市政公用事業
第十二條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由城建主管部門按照權限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其中使用國家級、省級財政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由省建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城建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保證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安全。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經上一級城建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限期完工,恢復原狀。
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經城建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因特殊情況需占用城市道路時間超過半年的,由上一級城建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占用或者挖掘前10日向社會公告。
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設地下公共管溝等設施,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統籌規劃、逐步實施。已建成公共管溝等設施的,相應管線應當進入公共管溝。
第十四條城市實行統一供水,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城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用水、節水計劃和相關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單項用水定額。
城市供水應當安裝分戶計量水表。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因供水不能滿足需要,確需取用地下水補給的,應當聽取城建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期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一)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 *** 樓、高層住宅;
(二)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
(三)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和集中建筑區;
(四)可回收水量在150立方米/日以上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項目。
再生水利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主體工程投資總概算;未納入同期建設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條件已投入使用但未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工程,城建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單位建設配套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六條業主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水質達到再生水回用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州(市)、縣(市、區)城建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無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市政工程質量的檢測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定的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八條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城建主管部門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城市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國家推廣的節水、節能等工藝、設備、器具。
進入市場營銷的城市燃氣燃燒器具,應當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并加貼合格標志后,方可銷售。
省建設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節水、節能設備、產品的目錄和本省限期淘汰的耗氣、耗水、耗能高的設備、產品目錄。
第二十一條城建主管部門應當配套完善公共客運設施,加強對城市公共客運的管理。城市公共客運的運營時間、線路、站點的確定和變更應當公示,征求市民意見,由州(市)、縣(市、區)城建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單位方可承擔市政公用設施的檢測、養護、維修。
第二十三條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連接、改裝、拆除供水、供氣、排水等公用管線、公共管溝、亮化照明電源;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裝抽水水泵;
(三)擅自將自建的供水、供氣、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設施與城市相應的設施連接;
(四)擅自停止運行再生水利用設施;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以及廢棄物;
(六)擅自在已實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將雨水、污水系統混接;
(七)損壞城市道路、橋梁、供水、供氣、排水、公共管溝、城市公共客運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
(八)損壞、偷盜窨井蓋;
(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綠地、應急場所和壓占地下管線。
第二十四條鼓勵社會投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
社會投資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市政工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要求的,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四章城市園林綠化
第二十六條城市人民 *** 應當組織創建生態園林城市。
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市的綠化,保護城市園林綠化設施。
第二十七條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經當地城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其中, *** 投資總面積達2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其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條件限制綠化面積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城市市區建設項目,經有審查權的城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異地綠化。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工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要求的,應當依法實行招標。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企業,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并接受年度復審。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省外企業,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縣級城建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實施園林綠化的企業和單位選用《云南省城市綠化樹種名錄》中具有地方特色、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樹種,并按規定的鄉土樹種用苗比例進行城市綠化。
城市古樹名木應當統一掛牌,依法保護。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養綠地、樹木。
第三十一條禁止侵占城市公園、風景林地、水體、公共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毀損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更換城市樹木。確需砍伐或者更換的,應當經縣級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二條城市建成區內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具體責任區和責任人由縣級城建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共同確定。
第三十三條鼓勵社會減少垃圾產生量,對垃圾進行綜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日產日清,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在規定的時間內封閉運輸到垃圾處理場,由環衛機構或者經營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城市主要街道、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的垃圾、糞便,由環衛機構或者經營單位負責收集、清運、處理;其他場所的垃圾、糞便等,由業主單位或者個人負責清運,也可以委托環衛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
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任意堆放、傾倒、處置。
第三十四條運載砂石、渣土和粉塵物等的車輛應當嚴密封閉,防止運輸物品沿途拋撒,并按城建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進行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牌、標語牌、宣傳欄、招牌、指示牌、實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側、綠化樹木和市政公用設施等上面釘、掛、貼、刻、寫、畫等;
(三)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張貼廣告;
(四)在公共區域亂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雜物,隨地大小便,放任寵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內以及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外、門窗外、屋頂外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六)運輸車輛沿途潑灑渣土、粉塵、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動、封閉、挪用或者損壞環境衛生設施;
(八)擅自占道經營。
第六章市政公用設施運營安全
第三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工程應當同時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安全設施,經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供氣、排水及污水處理等單位的水質、燃氣質量、管網壓力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并由城建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定期檢測,確保安全。
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對檢測結果進行審核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市政公用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運營設施管理和維護計劃,保證資金投入,及時對運營設施、設備進行安全維護、檢修。
市政公用運營等城市建設行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由城建主管部門頒發合格證件,持證上崗。
第三十九條市政公用運營單位應當保證生產設施的持續、穩定、安全運行,因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停止生產設施運行的,應當經城建主管部門同意,并于24小時前通知用戶。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城建主管部門。
城市公共客運、公園因市政工程建設、大型公益活動需要臨時變更客運線路、站點、開放時間的,運營單位應當于10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從事供氣、供水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經營。
第四十一條在市政公用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的單位,施工前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報縣級城建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作業。
運營單位對城市供水、供氣、垃圾處理設施進行擴建、改建和改造的,應當將安全防護方案報縣級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城建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政公用事業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送上一級城建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政公用事業企業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報當地城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第四十三條市政公用事業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特許經營制度是指人民 *** 對市政公用領域的公共資源和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通過市場競爭機制,許可投資經營者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建設、經營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制度。
第四十四條特許經營的范圍:
(一)城市供水、供氣、供熱;
(二)城市排水及污水處理;
(三)城市綠化的養護;
(四)城市公共客運;
(五)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清運項目;
(六)利用城市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及實物造型;
(七)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共管溝、廣場、公共停車場、洗車場;
(八)州(市)人民 *** 確定實行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其他特許經營項目。
特許經營期限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30年。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許經營的范圍和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由城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批準。跨行政區域的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由相關的城建主管部門聯合編制,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批準。
經批準的出讓方案,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上報前,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聽取公眾意見。
特許經營權出讓方案批準后,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具體的特許經營項目。
第四十七條特許經營權出讓通過招標投標、公開拍賣的方式確定。不具備招標投標、公開拍賣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同意,通過公眾媒體和場所公示15日后,在指定場所采用協商、掛牌等方式確定。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將擬確定的特許經營者向社會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0日。無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屆滿后20日內向特許經營者頒發特許經營許可證。領取特許經營許可證的特許經營者,應當自收到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與當地人民 *** 授權的管理部門簽定特許經營協議。
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特許經營協議的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九條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協議雙方認為特許經營協議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協商確定,未達成一致的,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者解除原協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許經營者認為確需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城建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意見,并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10日內作出答復。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應當明確終止協議的時間,并簽訂解除特許經營的協議。解除特許經營的協議生效前,原特許經營協議繼續有效,特許經營者應當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特許經營協議終止的,終止前城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五十條特許經營權出讓收入,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并享有通過合法經營取得合理回報的權利。
特許經營者承擔 *** 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該人民 *** 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十一條特許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或者擅自轉讓、出租、處置、抵押屬國有資產的特許經營設施、生產設備;
(二)未按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產品和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不履行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義務,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三)擅自停業、歇業;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對特許經營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與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八章城市建設監察
第五十三條依法成立的城市建設監察機構受城建主管部門的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對城市建設專業規劃管理、市政公用事業、城市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設施運營安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察;
(三)受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未佩戴執法標志、出示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城市建設監察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不得越權執法、濫用職權、截留和私分罰沒物品、故意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或者服務對象。
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法律和業務培訓,制定文明執法的行為規范,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第五十五條城建監察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時,有權進行現場檢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不得妨礙和阻撓。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協助城市建設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成績顯著的,城市人民 *** 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擅自改動燃氣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銷售本省公布淘汰的燃氣、節水、節能等設備、產品或者銷售未加貼檢驗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對銷售者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考核審定從事市政工程質量檢測或者未取得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設施未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城市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供氣等單位的進出水質、燃氣質量,供水、供氣管網壓力等不符合有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建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城建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設施、產品,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城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不改的,撤銷特許經營權,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實行臨時接管。
第六十八條城市建設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發證機關暫扣或者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的;
(二)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對控告、檢舉、申請行政復議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四)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 *** *** 的。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第七十條城市規劃區外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急急江蘇常州有知道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請進?
許政[2009]56號許昌市人民 *** 關于印發許昌市2010年城建重點項目及城中村改造項目計劃的通知
丁莊位于天寶路以北,勞動路以西,搬遷戶數768戶,拆遷面積160300平方米,拆遷費用約24045萬元,拆遷2010年底完成,安置標準每戶20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積153600平方米,安置費用約23040萬元
據文件所有城中村補償標準都是一樣的
http://www.xuchang.gov.cn/egov/outsite/gongshi/fj112420091103150326328.htm
陜西省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一、關于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工程建設征地數、質量以施工圖(含變更設計)和土地勘測定界資料為依據,建構筑物拆遷數、質量以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為依據,補償費用按照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用地和拆遷數、質量據實結算。征遷費用由省國土資源廳直接撥付沿線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由沿線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直接兌付至被征遷單位、村組及個人。征遷標準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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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永久用地征地拆遷補償相關標準。
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5000元/畝,由涉及市、縣(區) *** 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可參照同區域在建同類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
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32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
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
4、砍移樹木補償費:園地成片樹木6000—18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2000元/畝。
5、建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350—450元/㎡、磚木房500—650元/㎡、磚混房(含磚、石窯洞)700—950元/㎡進行補償,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 *** 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拆遷完畢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0000元/戶,由當地 *** 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
7、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或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附著物補償,由省國土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
8、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產權單位拆除和遷移,建設單位按遷改工料費予以補償。
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無條件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的樹木等一律不予補償。
(二)鐵路回收地補償標準。
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等補償)。
(三)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1、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綜合補償標準(5年期限)為17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費);
2、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林草地1200元/畝),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上補償標準,由施工單位與當地村組協商確定。
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由用地單位與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或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
(四)其他相關問題。
1、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水澆地40元/㎡、旱地35元/㎡標準收取,統籌安排,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2、征地管理費依據《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陜價費調發〔2011〕113號)規定,按照征遷補償總費用的28%收繳。
3、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陜西省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陜財辦綜〔2003〕19號)規定標準執行,費用由建設單位向林業部門繳納。
4、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及《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陜西省人民 *** 令第141號)執行,費用由建設單位向相關部門繳納。
5、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陜人社發〔2011〕149號)規定執行。
6、本補償標準涉及土地面積均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二、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凡國家規定的種類稅費應依法征收;凡國家和省 *** 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費用。
(二)該項目實施免收建設單位水利建設基金、河道占用費、城市建設配套費、交叉道口開設費,施工期間免收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時”的要求組織實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況下免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與省級有關部門本著從低優惠的原則簽訂實施協議并組織實施。
(三)施工單位在嚴格落實環保措施的前提下,按有關規定可就近采石、采砂,優先使用礦渣、粉煤灰等工業廢料,地方各級 *** 有關部門應給予積極支持。
(四)工程建設占用、使用有關道路由當地 *** 協調支持,造成損壞的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或給予適當補償。
(五)省鐵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沿線各縣(區) *** 也要成立相應機構,具體做好征地拆遷及建設環境的保障協調工作。各縣(區) *** 要妥善安置好被征遷群眾的生產生活,并積極組織宣傳,動員群眾顧全大局,大力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各基層 *** 、組織應積極配合并帶頭創造良好的施工條件,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強行分包建設工程,強行供應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難施工單位,阻擋施工,設置障礙攔截工程車輛等違規、違法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和處理,確保蒙西華中鐵路工程順利建設。
花都舊村改造補償標準?
改造補償標準:(僅供參考)
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補償一平方米住宅以此進行產權轉換;
2、(國道)用于商業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補償0.7平方米新建筑;
3、(村道)用于商業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補償0.65平方米新建;
4、如果上述情況的用于商業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補償0.5平方米新建筑;
5、瓦房補償標準按照拆1平方住宅補償1.5平方住宅進行產權轉換補償;
6、臨時建筑補償標準樓頂磚墻鐵皮頂按每平方300元進行補償,而樓頂鋼架鐵皮頂按每平方200元進行補償。過渡期租金補助標準。
在房子建設過程中人們是需要居住的,而這段時間也是會有補助的,國家還是比較人性化的,而這個補助的標準就是住宅用戶的話每月會給予每平方米20元的過度期間租金補助。
商業用戶的話每月會給予每平方米70元的過渡期租金補助。計補日期從被拆遷房屋交付開發商之日起至回遷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進行支付,按季度支付。
周口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多少?
周口棚改在去年的七月份啟動到現在近一年的時間了,拆遷共兩萬多戶,目前我們轄區的賈魯嘉園和建設嘉園正在緊張有序的建設當中。
本轄區拆遷的有彭埠口社區,緯一路社區,周淮社區,李多樓社區和富民社區。拆遷方案是按照市拆遷補償方案進行,集體土地按照一戶一宅進行拆遷補償,國有土地按照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方案進行。
農村實行一戶一宅,面積在0.25畝之內,最高房屋安置面積為240平方。對不是本轄區居民購買宅基地按照2004年以前航拍為準。凡是2004年以前購買的按照本村村民正常拆遷補償,2004到2011年之間購買安置120平方,2011年以后按照評估價進行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方案由于區域不同,拆遷補償方案也是不同的,拆遷補償方案要依當地 *** 部門拆遷補償方案為準,其他地方的拆遷補償方案無法在當地使用。這就是我們最近拆遷補償標準,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也歡迎你和大家關注我的頭條號,了解更多三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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