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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補偵的結果會怎樣
法律分析:只有審查起訴的時候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補偵2次,(條件為證據不足影響定罪的),第一次補偵完畢,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不起訴,2次補偵,證據不足的,應當不起 訴。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在補充偵查,將案件重新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還面臨著兩種結果,一種是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或者審查起訴決定;一種是不予逮捕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
批捕后補偵的結果會怎樣? 只有審查起訴的時候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補偵2次,(條件為 證據 不足影響定罪的),第一次補偵完畢,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不起訴,2次補偵,證據不足的,應當不起訴。
批捕后繼續偵查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么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批捕后的補充偵查對于被就羈押的嫌疑人是壞事,因為這意味著開庭的時間的延長,或者說此人在看守所的時間要長,而看守所和監獄有不同;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法中也規定了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進行審訊,而檢察院方面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就會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對于沒有確定的犯罪事實的就應該立即釋放,要對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就必須要有相應的逮捕證。
批捕后發現新罪怎么處理
1、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并后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并進行處理。
2、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1款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了判決的時候所沒有發現的罪行,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3、批捕后發現新罪需要重新確定偵查羈押期限并且繼續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4、法律分析:對于在犯罪分子逮捕羈押期間,如果偵查部門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的犯罪事實的,可以重新就的犯罪事實進行申請逮捕。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檢察院批準逮捕以后下一步怎么辦
法律主觀: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檢察院批捕的,接下來還需經過審查起訴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即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分析: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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