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江西省對企事業受工傷的待遇和規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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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方案
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
人社部發〔2011〕10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各級黨委 *** 積極采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 *** 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并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準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 *** 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 *** 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
各統籌地區 *** 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并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后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 *** 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后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并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后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并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征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后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并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
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并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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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江西省十級工傷怎么陪,有多少錢
1、工傷十級傷殘可以領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工資按平均工資計算。
2、在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還可以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企業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進行計算。
4、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定。
《江西省工傷保險條例》
(二)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患有無法治愈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后,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后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三)因工死亡職工的有關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標準,一次性支付給其供養親屬,或者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由經辦機構定期繼續支付。計算時間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和父母計算到75周歲;未成年人計算到18周歲。
江西省工傷賠償2022標準
江西工傷賠償的多少,是按照 *** 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江西各項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工傷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傷殘等級不同,賠償項目也不同。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十九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后,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條,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的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到法定退休年齡。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繳費基數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扣除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后,實際領取額低于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二條,五至六級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為基數,其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20個月、六級17個月、七級13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7個月、十級4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2個月、六級28個月、七級25個月、八級21個月、九級17個月、十級13個月的本人工資。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差一年扣減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填寫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決定;
(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三)經辦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因工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需提供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材料,以及供養親屬的有關證明材料。
經辦機構對于申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充有關的申報材料;對于材料齊全、符合發放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發放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提出調整方案,報省人民 *** 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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