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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請傷殘鑒定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請傷殘鑒定的法律規定,傷殘鑒定具體如下:傷殘鑒定不允許自己委托鑒定,鑒定機構也接受個人提出的委托。好的方法是當事人先提出民事訴訟,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當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會通知訴訟各方當事人。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在向法院起訴的同時或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做傷殘司法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若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具有資格的鑒定人,該人將進行鑒定。如果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由法院指定鑒定人。即使一方或雙方未提出鑒定申請,若法院認為案件中存在需要鑒定的專門性問題,應委托具有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民事訴訟
1、在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的時間并不被計入審限之內。審限是指從案件立案之日起,直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期間、鑒定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這些時間段并不應計入審限內。
2、起訴司法鑒定結果的程序如下:(一)審查鑒定結果;(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鑒定結論的目的;(三)主動搜集其他證據推翻鑒定結論,使得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3、民事訴訟中司法鑒定費用的承擔,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由國務院令第481號規定。法律明文指出,訴訟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應由主張方直接支付給相關機構或單位,法院不代收代付。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基本原則,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4、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法律依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5、具體承擔分類如下:第一種情況,原告申請鑒定,鑒定意見與所需鑒定內容一致,經質證后可采信,原告達到證明目的并完全勝訴,鑒定費用應全部由被告承擔。
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認定的依據
1、民事案件中鑒定意見認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事實上,民事案件當中的鑒定機構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不過,原告和被告沒有通過人民法院,自行到鑒定機構做鑒定,由此出具的鑒定意見也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審查鑒定意見的時候,有權要求鑒定機構出庭作證。
3、鑒定意見是屬于傳來證據,因為不是第一手的資料,由鑒定機構制作。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5、民事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證明力是怎么規定的?鑒定意見證明力一般大于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庭審中經常會出現不同的鑒定意見的情現象,法官認定的時候往往是根據案件的案情,以及經驗對鑒定意見書作出認定。
民事訴訟中評估的法律依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各項規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4、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為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公正、廉潔、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6、法律分析:可以向法院提出評估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訴訟鑒定費承擔規則
法律分析:鑒定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鑒定費、評估費。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構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所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司法活動。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鑒定費用,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確定。
法律分析:鑒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鑒定機構。司法鑒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鑒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持,各承擔一部分。
鑒定費用由被告先行負擔,如鑒定存在第三方過錯,被告可追償。無論原告還是被告申請鑒定,若鑒定意見與所需鑒定內容一致,證明目的達成,但因第三人過錯導致產生鑒定費用,應由第三人承擔。司法鑒定費用的負擔與當事人的勝敗無關,與當事人對費用支出的過錯相關。具體負擔比例應基于過錯原則綜合判斷。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法律主觀:在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起訴費和鑒定費,應該由原告預付。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同時,訴訟終結時,所涉及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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