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是江蘇省人民 *** 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而制定的規則。該規則于2017年7月1日起開始試行,旨在加強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公開性和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適用范圍
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適用于江蘇省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過程中進行聽證的活動。
二、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
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發出聽證通知書。通知書應當明確聽證的時間、地點、目的、方式、內容、證據、法律依據等。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席聽證會。
2.聽證會
聽證會應當在聽證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開。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聽證員應當在聽證會上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和陳述,并記錄聽證過程。
3.聽證材料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聽證材料。行政機關應當將聽證材料提供給當事人,并告知其有權提出書面意見和陳述。
4.聽證結論
聽證結束后,聽證員應當及時制作聽證筆錄,并在聽證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和其他相關材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其他規定
1.聽證費用
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聽證費用,包括聽證會場、設備、人員等費用。
2.聽證記錄
行政機關應當保留聽證記錄,聽證記錄應當保存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3年內。
3.違反規定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未向當事人發出聽證通知書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開聽證會的,聽證決定無效。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總之,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則(試行)的出臺,為行政處罰的公正和透明提供了制度保障,也為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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