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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為進一步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正確貫徹黨的刑事政策,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據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結合當前刑事審判工作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認定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為了深化刑事庭審方式的改革,進一步提高審理刑事再審案件的效率,確保審判質量,規范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依照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刑事再審案件。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確保刑事審判質量與效率,深化刑事審判制度改革。其中強調,堅決打擊制售偽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決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法發〔2011〕20號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二○一○年六月七日牢固樹立調解意識,進一步增強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自覺性深刻認識新時期加強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重要性。
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后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和對策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情況較為普遍,具體表現為: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以逼取口供。這是違法取證行為中最突出的問題;以威脅、引誘手段收集口供。
對一般性打人罵人問題,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幫助提高認識,只要主動檢查的,一律不予追究;對問題嚴重的,只要自己主動交代,也要從寬處理;對那些問題比較嚴重,自己又不主動檢查的,必須嚴肅處理。
頒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共111條,主要對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特別程序等七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公訴工作,這對檢察機關公訴工作提出了許多新挑戰、新任務和新要求,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新刑訴法的規定,積極做好公訴部門的應對工作,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規范執法,嚴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視實體,忽視程序的做法已經越來越受到程序正義觀念的抨擊。學習貫徹新刑事訴訟法,必須轉變忽視程序的觀念,把程序視為辦案質量的保證措施,作為案件優劣的重要評判標準之一,真正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還原程序應有的價值。 綜合分析,構建完整證據體系。
如何看待人民法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職權
1、這體現了人民法院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如何強化刑事訴訟程序意識的主導者和裁決者地位。獨立審判如何強化刑事訴訟程序意識: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應當保持獨立審判,中立對待控辯雙方,確保公正審理。獨立審判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控審分離:為了保證審判中立,刑事訴訟中的控審必須分離。
2、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職責就是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實現自己的任務。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3、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負有不同職責。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預審,以及拘留、逮捕和羈押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還承擔著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監外執行的罪犯的執行和監督、考察任務。
4、法律分析: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如何強化刑事訴訟程序意識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5、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在行使職權時,法院和檢察院必須遵循法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響,確保判決和決定的公正性。第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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