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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沒有證據雙方的說辭個一不一樣他會想些什么
1、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說辭不真實。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局在對犯人進行審判時,犯人說辭一個不一樣,公安人員雖然沒有證據,但可以懷疑犯人口供、說辭的真實性,找到實物證據才可立案處罰。
2、也可以說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他會死不承認,你也會拿他沒有辦法。最好的辦法就是能夠悄悄地掌握他足夠多的證據,到時候可以拿出證據來,據理力爭,不怕他不承認。
3、因為中國沒有司法獨立,因而法官和檢察官基本具有絕對權力來判斷證言證據。而理由...那就是個說辭,就好比“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一樣。基本上只要不是顯示出極度弱智的情況下,法官都會根據情況采納。反之亦然。
證據,證言,采信,不采信,誰說了算?有什么依據?
1、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刑事訴訟法說辭,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刑事訴訟法說辭;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法律分析:人證屬于言詞證據,有易變的特點,證人或者當事人事后關于案件情節的描述,存在根據利害關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沒有其他種類證據予以佐證的情形下,如果又屬于傳來證據,是不進行采信的。或者如果證人證言有很大的主觀色彩,也是不予采信的。
3、證據證言要講究真實可靠性,才能采納,法官不采信,說證據證言存在瑕疵或者與本案無關。對方的說明不了,表明對方不能充分證明自己的立場。證人無正當理由是需要出庭作證的,且證人證言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質證無異議之后才可以采納。
4、如果對方完全認可刑事訴訟法說辭你的證據法院是應該采信的如你對結果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警察是不是只聽報警人的說詞?
1、不是。是首先聽報警人發現現場的說辭,再看有沒有目擊證人,當事者如果還存活,首先詢問當事者,不會只聽報警人的說辭,有的報警人僅僅是圍觀群眾和路人,所以觀點還是片面的,更準確的是會詢問鄰居、目擊者以及當事人。
2、公安是否負責,不是你關心的問題,你必須得把你應該做的去做到,把你的責任進行轉移,不要給公安留下任何借口和說詞。在這件事情上,你不負任何責任。你必須得明確這一點。不要因為他不怕警察而放棄報案。
3、當時不報警,事后報警沒有證據,警察也不好辦。能讓對方寫下欠條已經不容易了。法院的說詞不對,訴訟費你先掏,對方敗訴后對方再給你。有欠條你穩贏。別找律師,他們都是騙錢的。找了律師就不劃算了。主要是到年底了,法院不想再接案子。
4、這就有點違反警察的職業操守和規律。應該是第一時間報警求助,然后給丁元英再打電話,實際上按著警察的紀律也是不能給丁元英打電話的。但是芮小丹不但做了,還把程序弄反了。
5、遙遠的過去,尤其是農村,狼叼孩子絕對不是新鮮事,如果你小時沒被“不聽話讓大灰狼把你叼走”威脅過,那至少也該聽過,魯迅筆下的祥林嫂,她的阿毛,就是個實例。而火燒房子,自然也是威脅人生命財產安全的危急。
6、是報警的,并且只有在情況非常危急的情況下才能夠撥打這種電話,否則的話就會浪費資源,同時也會給他人造成很不好的影響。如果說這一次的民警不管不顧的話,那么又會有人指責民警不擔心不關注這些小孩子的人身安全,但是民警特意的來到了這里以后,卻發現自己被戲耍了一番,民警也會覺得非常的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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