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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專題整理內容簡介
1、該書首先聚焦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國際刑事訴訟移管的核心議題國際刑事訴訟移管,包括引渡、調查取證、訴訟移管以及外國刑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詳盡的評述。隨后,書中精心挑選了眾多關于司法協助領域的代表性論文,這些論文對中國刑法系統理論研究具有顯著的指導價值。
2、這本書是由陳燦平編著,名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專題整理基本信息》的研究成果,收錄在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研究總整理文庫中。該書籍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其獨特的ISBN號碼是9787811097283。這本書的出版日期是2007年6月1日,第一次印刷。
3、編纂本書的主要目標是為國際刑事訴訟移管我國公安、檢察、審判、監察、海關、司法行政和外交等部門的專業法律工作者,以及從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律研究和教學的人員提供寶貴的研究資料。它旨在幫助他們理解和掌握各國在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方面的國內法規定,為我國制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踐參考。
4、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概論 1 概念、特征與性質國際刑事訴訟移管: 對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基本定義、特性及核心原則進行探討。2 原則和基礎: 分析國際間司法合作背后的法律依據和規則。3 分類、范圍與內容: 描述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不同類別以及涉及的具體領域。
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重要主管機關
1、根據《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第6條的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是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審核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審查處理對外聯系機關轉遞的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承擔其他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相關的工作。
2、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檢察機關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負責審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反腐敗執法、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領域的合作。
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檢察機關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負責審核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向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有何規定?
一)被判刑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但請求移管時已經減為有期徒刑國際刑事訴訟移管的除外;(二)在請求移管時,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在尚未國際刑事訴訟移管了結的訴訟;(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程序規定國際刑事訴訟移管:條約將明確移管被判刑人的程序、條件以及相關文件的交換和確認機制,確保過程的順暢進行。 重返社會支持:條約還關注被判刑人重返社會的需求,可能包括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心理援助等,以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
根據條約,兩國可以互相移管被判刑人,以在執行國執行判刑國的判決。中央機關,如兩國的司法部,負責處理條約的實施和聯系。
第五條請求與答復判刑方和執行方均可提出移管請求。被判刑人可向任何一方表示希望根據本條約得以移管的意愿,由該一方決定是否提出請求。被請求方應當將其是否同意移管請求的決定盡快通知請求方。移管的請求和答復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并通過本條約第三條規定的途徑遞交。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刑事案件調查、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等活動中相互提供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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