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西安市土地征收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西安市征用土地條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 1、西安城中村拆遷補償標準
- 2、西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是多少錢?
- 3、灞橋區征地賠償每人85萬元
- 4、西安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 5、2019年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
- 6、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西安城中村拆遷補償標準
具體可查當地的補償細則,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 ***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 *** 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西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是多少錢?
第十四條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 *** 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第十六條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第十七條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 ***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第十八條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第二十條農田水利設施中的不動產按重置價補償;已報廢的不予補償。第二十一條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統一征地機構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向墳主支付遷葬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 簽訂后種植的作物、樹木和興建的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三條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監督,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社會勞動保險,不得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img]灞橋區征地賠償每人85萬元
根據《陜西省人民 *** 關于公布全省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陜政發〔2020〕12號)《西安市灞橋區人民 *** 關于公布全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灞政發〔2021〕6號),本次擬征收土地涉及1個征地綜合地價區片。其中,穆將王村、三殿村、神峪寺溝村(向陽溝村)土地補償標準為110020元/畝。
西安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我們國家對于 征地補償 這一方面的規定是非常完善的,因為我們的國家現在 征地 的案例非常的多,對于征地我們大家都肯定是非常關心的心里態度。征地肯定是有征地補償的這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那么 西安 市 征地補償標準 有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用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保障各項建設征地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堅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維護建設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及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嚴格管理。 第四條 西安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統一征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負責管理本轄區內的統一征地工作。 市、區、縣統一征地機構是在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具體實施征地工作,接受建設用地單位的委托辦理.征地事宜,代表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征地安置、補償協議。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批準的開發區、度假區設立的統一征地機構,具體實施該開發區、度假區范圍內的征地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統一征地工作的領導。計劃、規劃、農業、林業、勞動、民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鄉(鎮)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統一征地機構做好征地的宣傳、動員工作。 統一征地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格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 依法批準建設征用土地的,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不得拒絕、阻礙。 第七條 統一征地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 征地協議 。 違反前款規定簽訂的征地協議無效;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條 建設項目征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用地單位持批準的立項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向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標準,對申請用地文件、資料進行審核后,下達用地指標和征地任務。被征土地在市轄區范圍內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統一征地機構下達征地任務;被征土地在市轄縣范圍內的,由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縣統一征地機構下達征地任務;被征土地跨區(縣)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向市統一征地機構下達征地任務; (三)統一征地機構對申請用地的位置、面積、土地利用現狀、人均耕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等進行調查,擬訂征地方案。并與建設用地單位簽訂委托征地協議,預收征地費用; (四)統一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商議訂立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載明被征土地的位置、面積、利用現狀、補償項目、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多余勞動力安置方案、付款方式、交付用地時限和 違約責任 等內容,并按法定程序 代理 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五)市、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征地補償安置等有關文件資料審核后,按法定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六)征用土地經批準后,由統一征地機構與建設用地單位對征地費用進行結算,按國家規定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支付各項稅、費,落實多余勞動力安置措施,向建設用地單位移交用地資料,代為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一次或者分期提供土地。被征 土地出讓 、劃撥的,還應辦理 土地使用權 出讓、劃撥手續。 第九條 經批準成片開發土地進行建設的,由統一征地機構依據城鎮規劃和建設用地計劃征用,依法劃撥或者出讓。 第十條 統一征地機構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對被征地單位補償、安置;按委托征地協議,在建設用地單位交付資金后60日內提供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建設用地單位代繳各項稅、費。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借征地自立名目收費。 第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征地后村(組)人均耕地不足二分的,由土地所在區、縣人民 *** 逐級報請省人民 *** 批準,將被征地單位村民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撤銷村(組)建制。 撤銷村(組)建制由所在區、縣人民 *** 按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凍結村(組)土地和村民戶口,確認土地、房屋及其他設施的面積和權屬; (二)制訂撤銷村(組)建制實施方案,報市人民 *** 批準; (三)公布撤銷村(組)建制實施方案; (四)按戶填寫轉戶登記表、就業志愿表; (五)確定就業、供養、撫幼對象,落實就業人員安置去向,支付人員安置補助、補貼費用,辦理有關轉戶手續; (六)按規定處置集體財產; (七)組建城鎮居民組織; (八)為建設用地單位辦理用地手續,向市、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移交剩余土地; (九)向市、區、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移交有關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統一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因征地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可報請市、區、縣人民 *** 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執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人民 *** 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十三條 土地征用后,建設用地單位未經原批準機關,連續兩年未使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四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 *** 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 ***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設施中的不動產按重置價補償;已報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統一征地機構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向墳主支付遷葬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種植的作物、樹木和興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監督,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社會勞動保險,不得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第四章 拆遷 安置 第二十四條 被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統一征地機構組織補償或者安置。違法建筑不予安置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折價補償標準,依據符合法定條件的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被征地單位有條件劃分 宅基地 的,由被拆遷人自拆自建;無條件劃分宅基地的,由統一征地機構組織建設用地單位統拆統建; 由被拆遷人自拆自建的,重新占用土地應繳納的稅、費,依法由建設用地單位一次性支付。 由建設用地單位統拆統建的,可以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產權調換的,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新房,并按建筑成本造價結算。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安置新房成本造價與原拆除房屋作價補償,可以分別結算,也可以折算退補。因房屋套型等原因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建筑成本造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 因征地拆遷 安置房 屋造成停產、歇業、自行過渡和搬遷的,應當付給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償、補助費用。 第五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八條 征用土地后,對被征地單位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多余勞動力,根據本人自愿和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征地后村(組)人均菜田在三分五厘以下、糧田五分以下的,因耕地減少而多余出來的勞動力均應安置,轉為非農業戶口。安置多余勞動力的數量,以村(組)為單位按耕地面積與勞動力的比例計算。 被征地單位經批準撤銷村(組)建制的,勞動力全部予以安置。 現役義務兵列入轉戶安置之列。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勞教人員的轉戶和安置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就業安置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自謀職業,由被安置人員本人書面申請,與統一征地機構簽訂協議,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扶助費; (二)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用于興辦鄉鎮企業和發展農副業生產; (三)被征地單位自行安置缺少場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建設用地單位已征土地中,按應安置就業人員人均六十平方米標準劃撥土地,由被征地單位按城市規劃建設使用,不再領取相應面積的安置補助費。劃撥給被征地單位使用的土地,不得擅自轉讓、出租、 抵押 和改變用途; (四)建設用地單位有安置能力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安置,被安置人員不再領取安置補助費; (五)建設用地單位委托其他單位安置的,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安置單位。 建設用地單位安置或者委托其他單位安置的,就業人員的 工資 標準、 養老保險 、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被征地單位撤銷村(組)建制后,男年滿五十周歲以上、女年滿四十五周歲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發給供養生活補助費。 十六周歲以下的人員列為撫幼對象。父母已安置就業的,由父母 撫養 ;父母有一方享受供養生活補助費的,減半發給撫幼生活補貼費;父母雙方均享受供養生活補助費或者屬于孤兒的,全額發給撫幼生活補貼費。撫幼生活補貼費發至十六周歲,征地時在高級中學就讀的學生發至高中畢業時止。 第三十一條 應發給供養對象和撫幼對象的生活補助、補貼費,由建設用地單位一次性支付給統一征地機構。由統一征地機構一次性支付給供養對象和撫幼對象的 監護人 。 第三十二條 轉為非農業戶口人員中現役義務兵的安置補助費,交由當地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代管,用作退伍后就業安置。 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交給本人或者交由其委托的人代管。 第三十三條 撤銷村(組)建制,人員的安置補助、補貼費用,從被征地單位所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公共積累中開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在征地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其非法收入,除按規定退還給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外,其余全部沒收上繳財政;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處以違法克扣、截留、挪用、占用款數額30%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拒絕、阻礙統一征地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規定的 行政處罰 ,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 罰金 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中 *** ***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敲詐勒索 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 *** 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于 西安市征地補償標準 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每一個地區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所以說我們應該按照西安市規定的征地補償規定來進行申請補償。我們大家對于這個問題的關心就是因為征地是關心我們的切身利益的,所以說我們就應該多去了解。
2019年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
(2012年3月29日西安市人民 *** 令第97號發布根據9月25日西安市人民 *** 《關于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 *** 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 *** 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 *** 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 *** 負責。
第四條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 *** 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 *** 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 *** 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四)征收補償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實施房屋征收時,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計戶補償。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分戶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征收費用概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市、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 *** 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筑面積、用途或者建筑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市、區人民 *** 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 ***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征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征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筑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產的,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征收獨立營業用房采取大廳式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一條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予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因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00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種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 ***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 *** 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 ***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區人民 *** 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條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所在區、縣人民 *** 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 *** 令第22號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原批準的實施方案,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但 *** 不得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本月20日起,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補償行為,西安市就《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收確定后新建房屋不予補償在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征收適合本條例。《意見稿》規定,除了城六區,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由所在區、縣人民 *** 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意見稿》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將不予補償。另外,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一半戶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人民 *** 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征收人對市人民 *** 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不得低于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意見稿》規定,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價值,造成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但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除外,將不予補償。
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遇到最多的是因舊城區改建而個人住宅被征收的情況,為此,《意見稿》對該種情況下補償做了詳細的規定,指出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且征收部門應當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購房補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意見稿》指出,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每戶2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2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搬遷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禁止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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