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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
1、法律分析: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2、法律分析:第九十八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刑訴法162條的內容是什么
1、刑訴法162條刑事訴訟法全文2018的內容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要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一個案件刑事訴訟法全文2018,覺得可以結案刑事訴訟法全文2018了刑事訴訟法全文2018,那他們得確保這個案子刑事訴訟法全文2018的犯罪事實是清清楚楚的,證據也是扎扎實實、足夠充分的。
2、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承擔著偵查的任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當公安機關完成偵查工作后,需要確保案件中的犯罪事實清晰明了,并且所收集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3、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清晰,且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此決定需遵循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后,若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且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將作出起訴決定。在作出起訴決定后,人民檢察院需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這一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確保了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犯罪事實查清: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即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法律主觀: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為對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完成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查清后,如果證據確實、充分,認為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該決定是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重要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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