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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婚姻約定時贈送的聘禮
1、盡管我國并未明令禁止彩禮,亦無相關法律規定其合法性。彩禮則專指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聘禮或禮金。若出現以下三種情形:男女雙方未依法進行婚姻登記、雖已登記卻未實際共同生活、以及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均需退還彩禮。
2、法律主觀:這種事情可以雙方共同來協商,法律無強制要求。 彩禮 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雙方雖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或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彩禮應當予以返還。這一法律條文旨在保護彩禮給付人的權益,確保彩禮返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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