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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舉證之規定是怎么樣的
民事訴訟法舉證民事訴訟法舉證若干規定的原則主要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舉證若干規定,即原告提起訴訟后,根據對應的訴訟請求來提供對應的證據材料,如果不能提供其對應的證據,那么其訴訟請求法院也可能不予支持。 民事訴訟法舉證之規定是怎么樣的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民事訴訟法》對于舉證原則的規定包括一般的舉證原則、法定無需舉證的情形以及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即法律直接規定在特定案件中,不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而由另外一方舉證的法律制度。
《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關于舉證的規定是以“誰主張,誰舉證”為一般性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為特殊性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民事訴訟法舉證若干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民事訴訟法舉證若干規定我國的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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