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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間的民事訴訟
1、法律分析:重整期間的債權申報后可以起訴。債權人怠于起訴,債務人可以主動起訴。只要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應予受理。一般是這兩種情形:對債務數額有爭議的,債務人可以到法院起訴債權人,申請法院確認債務數額。
2、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不可以繼續審理。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3、可以起訴,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可以看到,不管公司企業是申請破產清算還是破產重整,企業公司所欠下的債務債權是不可能就這樣消失的。破產清算過程中會把公司資產進行變賣償還債務。破產重整過程也需要對債務債券進行償還才能重新復工。
4、《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指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關于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綜上所述,破產重整裁定后,訴訟并非必須停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原有訴訟會繼續進行。關鍵在于遵循相關法律程序,確保訴訟活動符合法律規定。
破產重整期間訴訟案件
法律主觀: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破產重整期間可以申請執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關于受理破產案件后執行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24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財產保全程序必須中止。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破產預重整環節之后提起訴訟,實為紛繁復雜之情形。預重整的主要目的是借由洽談協商等手段進而達成重整計劃,從而提升正式重整的成功概率。倘若在預重整之后進行訴訟,則需詳明訴訟緣由及訴求。如涵蓋預重整期間約定或者協定,有可能會受到某種程度的約束。此外,亦應斟酌破產程序有關債權核銷、償還順序等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投資者的訴訟通常由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中級法院管轄,而九發股份注冊地在煙臺,不屬于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原屬青島中院管轄的案件應移至濟南中院。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不可以繼續審理。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可以繼續審理嗎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不可以繼續審理。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繼續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還可以拘留嗎?中止執行可以拘留。
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破產申請受理后,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但應與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協調相關實體權利義務。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提起債權確認之訴。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新提起的債務人清償民事訴訟不予受理,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公司破產重整后債務如何處理
1、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公司破產后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對外起訴主張債權并直接受償,可以應訴并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股東不能直接作為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
2、如果公司破產重整債務,法律上是允許同一家公司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重整計劃,延期支付債務,并且停止支付股息。暫停支付債務的本金,只需要支付利息,從而減少無擔保債權。
3、破產重整時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
4、企業破產重整后,債務處理通常基于債務清算價值進行比例分配。此程序下,公司通過法律途徑清算債務,并按各債權人的權益比例進行償還。若清算所得資金不足以償付全部債權,將按比例分配,其中,國家行政機關、稅務部門等享有最高優先級。其次是勞動者權益。
5、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在公司破產重組后,可通過以下三種方法處理債務:債務轉移。負債企業的債務轉移,對于債權人就是債權轉讓;債務抵銷。如果雙方的債務不對等,還沒有抵銷的剩余債務,債務人仍要清償;減免債務。減免債務這種債務重組方式通常是企業資不抵債時常用的方法。
重整期間和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的區別
1、法律分析重整階段民事訴訟:重整計劃監督期間重整階段民事訴訟的管理人報酬及訴訟管轄】要依法確保重整計劃的執行和有效監督。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間和監督期間原則上應當一致。
2、從人民法院裁定重整到重整計劃的時間是重整期間重整階段民事訴訟,重整計劃同意之后的期間是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間。終止重整程序:只有當重整計劃制定后重整階段民事訴訟,才能提出重整計劃申請,然后法院批準,批準后就裁定終止重整程序,開始執行重整計劃。重整計劃是重整程序的一部分,即在重整程序中制定重整計劃。
3、這兩個是不同的階段,是有區別的,要注意區分終止重整程序和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重整計劃被人民法院批準后,重整程序就要終止,以進入下一個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重整程序與重整計劃的執行是兩個階段。重整程序在執行程序之前,是為了制定重整計劃而設立的一個獨立的程序。
4、重整計劃的執行是破產重整程序的核心環節,其成功與否直接影響著重整目標的達成。執行人通常是債務人,管理人在重整期間主持營業的,需在法院批準計劃后將財產和事務交接給債務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是管理人的職責。從批準之日起,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內監督債務人按計劃進行。若需延長監督期,需經法院裁定。
預重整期間訴訟中止嗎?
1、預重整期間訴訟中止。法院受理企業破產重整期間的訴訟應當中止。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中止執行還可以拘留嗎?中止執行可以拘留。
2、處于預重整階段期間,申請人通常有權申請暫停執行。預重整的核心目的是通過多方協商制定重整計劃,為正式重整做好充分準備。在此過程中,法院將根據多種因素來權衡是否進行暫停執行,諸如企業的復蘇潛力、執行對預重整的潛在影響等等。
3、法院接到申請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間內,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和其它影響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人申請,中止對債務人的其它 民事執行 程序或對公司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經調查認為符合重整條件,應做出允許債務人重整的裁定。 受理重整申請裁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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